出门在外,有时候喝酒是不能避免的,三两朋友之间聚会时喝上一杯小酒也算是一件美事,但是喝酒虽好,贪杯就不好了,醉酒之后,自身的安全就成了最大的问题,而在醉酒状态下,人甚至连基本的判断能力都没有,又何谈保证自己的安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男子罗某是四川宜宾人,2018年的一个晚上,他参加了一场聚会,聚会自然少不了酒,罗某喝得也不少,等到聚会结束时,他已经处于微醺的状态。此时已经是凌晨,罗某也有些疲累,于是他便来到某养生会所,打算按摩放松一下。

进入养生会所之后,服务员便带着他进了806房间,在按摩技术的一顿操作之下,罗某顿时感觉全身都放松了下来,意识也变得昏昏沉沉起来,而正当他感觉要睡去的时候,房间的门突然开了,接着一名面容姣好的女子走了进来。

女子满身酒气,走路也是摇摇晃晃的,看起来喝了很多酒,女子进入房间后什么都没管,径直走到罗某身边睡下了。罗某有些惊讶,于是他下意识地看了一眼技师,而此时技师也正用一种“我懂的”的眼神看着罗某。

接着技师就问罗某需不需要继续服务,罗某摆了摆手,随后技师就离开了。看着身边的女子,罗某一阵心痒痒,虽然他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女子,但在酒精的作用下,罗某管不了那么多了,随后他就开始强行亲吻女子,并对她上下其手。

女子此时并未完全失去意识,身体受到刺激之后,她下意识地开始反抗,但她一个弱女子又处于醉酒状态,怎么可能是罗某一个大男人的对手。最后她被罗某强行侵犯,不久后,女子清醒了过来,发现身边的罗某之后,她吓了一大跳。

突然她发现自己已经被罗某侵犯,于是立马拨通了报警电话。警方接到报案后立马赶到了现场,据了解,女子名叫卢某,当晚喝完酒之后就来这里按摩,据会所前台的记录显示,卢某的房间是808号。

那么她为何会进入罗某的806房间?于是警方调取了会所当晚的监控,通过监控,警方弄清楚了案件的经过。监控显示,在凌晨三点三十分钟左右,为卢某按摩的技师结束服务离开了808房间,接着卢某就从房间走出,然后去了卫生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几分钟后,卢某摇摇晃晃地从卫生间返回,因为808房间与806房间是挨着的,所以卢某就误打误撞地进入了罗某的806房间。几分钟之后,为罗某按摩的技师离开,然后卢某就再也没出来过,不久之后,她就报了警。

随后警方将罗某传唤至警局接受调查,但罗某却表示,自己并非QJ了卢某,而是卢某主动进入房间诱惑他,而且当时他喝了酒,因此在主观上,他不存在QJ卢某的故意,所以认为自己不构成QJ罪。

那么罗某是否构成QJ罪?首先来看一下《刑法》中对QJ罪的定义,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QJ罪的构成主要分为两个要件,一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二是“强行”,因此要判断罗某是否构成QJ罪,只要根据案情,判断罗某是否存在这两个要件就行了。首先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在本案中,卢某虽走错房间,但她当时的状态为醉酒,而且她与罗某素不相识,并在罗某实施侵犯时作出了反抗行为,所以她当时的意志应当是拒绝与罗某发生关系,而罗某在这样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了侵犯,故他的行为不符合卢某的意愿。

第二是“强行”,也就是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在罗某对卢某实施侵犯时,卢某有明显的反抗行为,而罗某却强行将其控制,事后卢某身上也被检查出了轻微伤,可以确定为罗某在侵犯其时所致。

而且在QJ罪的认定要件中,除去使用暴力手段外,还存在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而利用妇女处于不知反抗或是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侵犯的,就属于其他手段之一,在本案中,罗某正是趁着卢某因醉酒无法反抗时对其实施了侵犯。

综上所述,罗某构成QJ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J的;

(五)JY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很明显,罗某不存在规定中的这些严重情节,而且罗某为初次犯罪,因此法院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通过这件事,我们应该要得到警醒,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外一定要保证自己的安全,特别是女性,由于生理上的差异性,女性受到侵害的比例明显要比男性高,同时也不要对他人有非分之想,万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