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拼命劝她回家,没有想到她会做出这种傻事…”山西河曲,发生一起令人唏嘘不已的案件:男子王某(化名)与被害人赵某(化名)在太原市上学期间认识,之后2016年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案发当天,赵某因前天晚上与丈夫吵架,心情并不好,想找人倾诉。于是,王某将赵某拉到公路上,赵某对王某表示,自己不想活了,想跳黄河,王某劝说赵某,表示想送赵某回家,赵某不同意,赵某一边哭,一边向王某诉说家中琐事。19时30分许,王某再次提出送赵某回家,赵某说,“今天死也不回家,如果你送我回家,我就把你的电话和微信拉黑。”王某一边劝说赵某回家,一边启动车辆往前开,突然,赵某打开副驾驶后车门跳下车。随即,王某将赵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素材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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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的是祸从天上来。看来还是应了那句老话,奸情出人命!婚外情害死人了,本来被害人赵某已嫁为人妇,已经组建家庭了,嫌疑人王某就应该保持理性克制,没想到对方遇到了琐事儿出于好心安慰,却没想到出了这种意外,最终也让自己背上了官司,给自己乃至家人带来无尽的烦恼,实在是令人可惜呀…

2.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虽然被害人赵某选择跳车、并且最终不幸身亡的,当地检察机关最终以嫌疑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由于被害人赵某已死亡,案发当时真实情况只有嫌疑人王某清楚,可能很多网友提出推测,是否存在着嫌疑人王某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不过,从检察机关披露案件信息来看,事发当时被害人赵某在副驾驶座后排座乘坐,并且从现场勘测的结果来看,后排车门可在行驶过程中,由成员自行开启。

并且,从作案动机来看,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情人关系二人,并不存在其他经济或者感情矛盾,认为嫌疑人王某持故意伤害的可能性较小。

但是,本案中,看似被害人赵某自己选择跳车,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为什么检察机关会以嫌疑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实际上,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其中,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与此同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也就是说,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本案中,从案发经过来看,被害人赵某在与丈夫产生争吵之后,已多次向嫌疑人王某吐露想要自杀倾向,而嫌疑人王某在多次劝说无果之后直接将其送回家,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持较高速度,并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比如说降低车速或者停车)防止被害人赵某跳车,属疏忽大意的过失,且其过失行为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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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认定嫌疑人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至少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由于嫌疑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过即使如此,王某可能也面临较长期限的有期徒刑,在此之外,由于其过失致人死亡的,有关行为同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民事领域同样也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