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曝光一件奇葩事儿,3名男子趁女子醉酒,轮流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向3人索要100元用于买避孕药,3人支付100元后,双方协商事情到此结束。谁知女方仍报警称被强奸,男方说给过钱就不是强奸。来看看法院怎么判的……

事发贵州六盘水。刘某,男,出生于1996年,高中文化,在广州打工。去年4月6日晚上11点,因刘某刚从广州回到六盘水,朋友邀请其到钟山区某酒吧为其接风洗尘。期间朋友带来一女子陈某,陈某来之前已在其他酒吧大量饮酒,因此表现亢奋。(来源: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女子陈某坐在刘某旁边,后因意识逐渐不清醒,便躺靠在刘某身上。散场后,在朋友起哄下,刘某便答应将女方送回家。可刘某并未将女方送回家,而是将其带至酒店房间,并趁女方昏睡与其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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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刘某又给朋友王某、张某发信息,告诉二人自己有艳遇,询问二人是否要过来一起。王某、张某随即赶至酒店,先后与昏睡中的女方发生性关系。期间刘某还拍摄了视频。

结束后,女方醒了,拿起手机拨打110,电话接通之后,女方仅说了一句“我被强奸了”便挂断电话,然后要3人给钱,称用于买避孕药,并要求三人删除所拍摄视频,否则就要再报警告诉警方详细地址。

刘某便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女方100元,后又将手机交给女方,由其删除视频。一切完毕后,双方协商,此事不再追究。女方要3人赶紧离开,否则就要报警。

3人离开后,女方报警。警方将3人抓捕归案,后检方以强奸罪对3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子刘某提出,在酒吧是女方主动靠其怀里,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也未反抗,认为其不构成强奸。

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罪名本身,认为强奸罪,一定是强行的,不顾女方反抗的。实际上“强奸”的定义比较宽泛,只要违背女方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是否采用暴力,均构成强奸罪。比如,趁女方醉酒、昏迷、睡着等状态,或通过胁迫的形式,即只要女方与你发生性关系不是自愿的,就属于强迫。

本案中,很显然,三人趁女方醉酒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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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事后要钱了,还构成强奸么?

这也是本案中刘某提出自己不构成强奸的理由之一。很多人对这一点的误解非常深,因此铸成大错的也不在少数。

之前有一个案例,一男子趁失足女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向其要钱,其支付3000元后,认为二人已属于卖淫嫖娼关系,进而辱骂女方。导致女方报警,最后仍然被认定为强奸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实际上,刑法理论认为,事后一切行为,均不改变案发时的情形,就强奸罪来说,事后不管女方是否要钱,也不管男方是否给钱,更不管双方达成什么协议,只要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强迫的,则强奸罪的性质即已经确定。

就本案而言,虽然事后女方索要钱财,但其说了是用于买避孕药,因此不能认定为女方与男方是卖淫嫖娼交易。即便女方直接索要补偿,哪怕索要10万,20万,均不影响强奸罪的定性。

本案中,假如刘某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后,就此结束,即便被追究责任,一般也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当其联系朋友王某、张某来酒店轮流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已经构成了二人以上轮奸。

最终法院认定,三人违背女方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且轮流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具有轮奸情节,应从重处罚。认定刘某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某、张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

这起案子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警示?

1、要认识到强奸罪后果的严重性,该案一旦被定罪,至少判3年,如果存在2人以上轮流的情节,至少判10年。要想避免身陷囹圄,最重要的还是要洁身自好,不该占的“便宜”,坚决不占。

2、强奸的事实一旦发生即不因事后任何行为改变,只要女方追究责任,一定会被判刑,所以不要抱有事后给点钱、事后女方要钱就是敲诈等想法,最好的办法是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你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