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是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贵州黔西南,胡某妻子有个闺蜜,叫王某,胡某与她关系也很不错,偶尔会开开玩笑,万万没想到,有一天,胡某竟在车上向王某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又企图用强。(来源: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后,警方以胡某车辆属于犯罪工具为由,作出没收车辆的处罚决定书,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胡某表示,这车是自己平时用的,不属于犯罪工具,不能予以没收,于是诉请法院判决警方返还车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事发这天,胡某背着妻子约王某吃饭,胡某原本只是试探,没想到王某爽快得答应了,然而,胡某将车开到某地下商场的停车库后,饭还没吃,就想与王某发生关系。

王某不同意,胡某就在车内对王某动手动脚,王某抵死不从、奋力反抗,胡某怕被人发现,主动放弃了进一步行为。

事发后,胡某妻子,也就是王某的闺蜜劝王某别报警,她好说歹说,还提出可以给一部分补偿,结果王某死活不同意,坚持要报警,说要让胡某受到惩罚。

一审法院以胡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了胡某10个月有期徒刑,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胡某的主张有两点,第一,他认为法院判重了,第二,他认为车辆不属于犯罪工具,警方没收车辆的处罚决定错误。

胡某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没收作案工具汽车,是有争议的。

《刑法》第64条,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条规定,只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才应当予以没收。

车辆是交通工具,供胡某日常生活和工作使用,不属于违禁物品,是否属于供犯罪所用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里说的“供犯罪所用财物”,是与犯罪有经常性或密切性联系,对犯罪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的财物。

换而言之,与犯罪没有必然联系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果我们穿的衣服、裤子,不能认定为“供犯罪所用”。

也就是说,“供犯罪所用”是指,被告人在主观上对财物用于犯罪有明确的认识,继而积极主动地在犯罪中使用该财物。

本案中,胡某只是开了自己的车去接王某,欲在车上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他的车辆主要用途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不是为实施犯罪而事前准备,不属于“供犯罪所用”。

综上所述,虽然犯罪事实发生在车内,但胡某的车辆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工具,不能予以没收。

一网友表示,我从未听到过哪起强奸罪没收过作案的床,本案也一样,胡某又不是天天开这车出去犯案,自然不能予以没收。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10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

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的车辆不是专门用以犯罪,警方没收车辆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性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