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都很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何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很多被征收人都咨询过我类似的问题。

对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行赔终4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没有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经过若干时间后,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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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是不能要求按照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的。但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可以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第一,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没有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第二,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征收方应当考虑城镇化过程中房价普遍升高的情形,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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