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员工签《目标责任书》,完不成工作任务就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很多人说这种责任书不能签,但是我说:签啊,不签白不签。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激励或者约束员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一份《目标责任书》,大意是如果完不成目标任务,就解除劳动合同。有的时候,因为公司不想给经济补偿金,所以就约定出现这种情形,员工自动离职。

实际上,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员工可以“将计就计”,甚至利用单位HR的“无知”,获得可观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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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如果你的月工资是20000元,在公司干了2年,公司以你未完成《目标责任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通过仲裁,可以获得“2N”,即80000元的赔偿。

为什么说约定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仅规定了六种终止情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均系无效,换句话说,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定情形,不用双方瞎操心,写多了也没用。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对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员工就没办法,不能开除呢?当然不是,只需将员工签字的目标责任状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佐证材料,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就没有太大争议了。

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没经过培训或者调岗,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仍属违法解除,要予以员工双倍赔偿。

本号是写职场的,有时会“教”员工“反套路”用人单位,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反击一些无良的用人单位。但是作为劳动者而言,也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难处,规规矩矩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对得起自己的工资,不要耍小聪明,否则吃亏的大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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