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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医保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这是我省保障基本民生、助企纾困解难的一项最新举措。

《实施方案》明确缓缴对象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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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视觉安徽 潘伟/摄

缓缴对象

主要为参加本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限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征缴2022年8月份职工医保费起,对上述对象缓缴3个月的单位缴费,已缴纳2022年8月职工医保费的单位,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补缴期限

缓缴期结束后,原则上缓缴单位应于缓缴结束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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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视觉安徽 王彪/摄

全省各地将统一《实施方案》框架体系,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缓缴办法,明确操作流程,确保缓缴政策落实到位。为最大限度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缓缴政策实行“免申即享”。通过强化部门协同、健全数据共享,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为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账户基金正常划拨。参保职工在缓缴期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确保费用“应报尽报”、待遇“应享尽享”。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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