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去加油站加50元汽油,谁知男子发现机器显示5050。停下来后还是加了250元,站员要求男子付款遭到拒绝,随后男子报警。

文某(化名)就职于一家汽车店,这天店里的经理叫他将一辆白色车子先去加油站加点油再送去给顾客。文某马上开着车到附近的加油站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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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把车停在加油机旁边,并多次清晰告知加油员,自己就只加50元的油,不要给他加多。加油员听到后在机器操作了一翻,就开始加油了。随后男子就进去便利店买水喝。等男子出来后,加油员竟然跟他说自己按了5050元,男子一听直接吓懵,先别说是不是加错价钱,5050元油,这小车也根本装不下,而站在一旁的工作人员,这才回过神来,马上按了停止键,但是此时也已经加了250元的油,也就是多加了200元的油。加完后,加油员要求文某支付这200元,但是文某拒绝,理由是如果这辆车是自己也会考虑支付这200元,旦问题是这辆车也不是自己的,这车本来就是加50元的油再给顾客送过去的。

而且在加油之前,他已经跟售票员说清楚了,还反复强调过自己就加50块钱。现在加了250元明显就是加油员的错误操作导致的,因此他拒绝支付这笔费用,加油员听到男子不肯支付这笔钱十分生气,他辩称自己是听到男子需要加50元,就已经在机器按了50元,但就是因为这车不是男子的,就是找加油盖就找了好久,此时又有人加油,自己就去先帮那个车子加油。回来后自己无意识就再按多了一次50。当时也没有注意到,但是后来发现50元油怎么加了那么久,觉得不对劲,于是看了下显示屏发现是5050数字,就马上按了停止键。但是此时已经加了250元的油了。加油员认为如果不是文某找不到车子的加油盖,就不是导致自己在加油中出错,自己一直加油以来都很少出错的,因此这件事自己有一部分的失误,但是文某也要负责任,要支付这250元的加油费。但是文某却不认同这一说法,他坚持就加油员自己按错的机器,是他操作失误,跟自己没有关系,更但不上承担责任。由于加油站没有抽油设备,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文某一怒之下就打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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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这次事件中,因为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多加200元的油,这是谁的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解决这件事,就要弄清楚是谁的过错,确定了之后,责任由过错方来承担。尽管在加油的时候,文某花费了很长的时间才找到了一个车油盖,但这并属于过错。而是这位工作人员正在帮文某加油的拾荒,又去做其他的工作,回来的时候没有今夕确认就按多了一下50,这是站员的过错,理应是由他承担责任。

但如果男子不支付这200元,而站员也无法从车上抽出汽油,那文某算是不正当得利吗?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首先这辆车并不是文某的,而是文某准备加油后给客户送去的,也就是说,他多花了200块钱也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因此文某不是不当得利。随后警方赶到了现场,经过商量,文某和站员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也就是说,这名男子要多支付100的费用,终于事情也得到解决。如果是你,你会付这100元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