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梁某在自己有孩子的情况下。
通过手机游戏和军子发展成情人关系。
只不过后续想要结束的时候,没有想到军子如此偏激。
一日晚上九点左右。
在梁某住处,军子不同意梁某与自己结束情人关系。
双方爆发肢体冲突。
过程中军子不但是用手掐梁某脖子。
更甚是从厨房取来菜刀对着梁某头面部狂砍数十刀。
造成梁某身上多处刀伤。
行凶后的军子在逃离时,被赶到的警方当场抓获。
缺舟:
法院一审认为。
军子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
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系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后续军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拿刀也只是为了吓唬梁某,应当是故意伤害。
法院二审认定。
根据梁某到案后的陈述来看。
在军子持刀挥砍的过程中,她曾经进行呼喊,声称自己不能S。
但是军子根本不管不顾,仍然持刀继续砍过来。
在过程中不断提到“S”这个字眼。
而后续的伤情鉴定也能够看出。
军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持刀挥砍头面部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但仍然放任结果的产生。
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定罪为故意杀人罪,应当予以认定。
此外,本案系情感矛盾激化引发。
双方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以此作为减轻军子处罚的理由。
但是鉴于在二审期间,军子方面赔偿受害者陆万叁仟元。
获得受害者谅解,属于新的减刑情节。
所以在维系定罪的情况下,就量刑作出改判。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