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透过现象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梁某在自己有孩子的情况下。

通过手机游戏和军子发展成情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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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后续想要结束的时候,没有想到军子如此偏激。

一日晚上九点左右。

在梁某住处,军子不同意梁某与自己结束情人关系。

双方爆发肢体冲突。

过程中军子不但是用手掐梁某脖子。

更甚是从厨房取来菜刀对着梁某头面部狂砍数十刀。

造成梁某身上多处刀伤。

行凶后的军子在逃离时,被赶到的警方当场抓获。

缺舟:

法院一审认为。

军子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的后果。

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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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系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后续军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

拿刀也只是为了吓唬梁某,应当是故意伤害。

法院二审认定。

根据梁某到案后的陈述来看。

在军子持刀挥砍的过程中,她曾经进行呼喊,声称自己不能S。

但是军子根本不管不顾,仍然持刀继续砍过来。

在过程中不断提到“S”这个字眼。

而后续的伤情鉴定也能够看出。

军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持刀挥砍头面部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但仍然放任结果的产生。

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定罪为故意杀人罪,应当予以认定。

此外,本案系情感矛盾激化引发。

双方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以此作为减轻军子处罚的理由。

但是鉴于在二审期间,军子方面赔偿受害者陆万叁仟元。

获得受害者谅解,属于新的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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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维系定罪的情况下,就量刑作出改判。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