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被辞退的情况不多见,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辽宁营口市的一家外资企业以工会主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企业工作23年的工会主席给辞退了。工会主席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67万元。不久前,营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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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据工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践中什么样的公司规章制度,和什么样的员工行为才符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企业的自我判断往往经不起司法审判。这一方面是公司规章制度本身是否合法、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另一方面是员工的违法行为证据以及评判结果是否公正?

辽宁营口市70后男子娄某某1998年3月进入辽宁某居集团公司,从事职员工作。2002年集团公司成立某居有限责任公司,娄某某被转入该公司从事行政办公室职员一职;2013年1月1日,娄某某调任人力资源部长。2013年6月21日当选工会主席,2015年起任专职工会主席。2014年5月1日,娄某某与某居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形式为按照甲方(某居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2020年10月12日,某居公司以在娄某某车内发现有公司部分文件、授权委托书和工会公章为由,认定娄某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了与娄某某的劳动合同。2020年10月19日,某居公司将与娄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通知工会。

2020年10月23日,娄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某居公司支付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586元。娄某某和某居公司都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娄某某要求某居公司给付赔偿金672,301.50元,给付绩效奖29,680.20元。某居公司要求不支付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586.00元。

法院认为:娄某某文件、授权委托书和工会公章随身携带的行为,违反某居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规定,但并不符合某居公司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居强行解除与娄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是违法解除。娄某某要求某居公司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某居公司请求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某居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其不应支付绩效奖金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某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娄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72,301.50元,给付娄某某2019年度、2020年度绩效奖金29,680.20元。

某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有证据证明娄某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娄某某在离开办公场所时私自携带公司文件、空白授权委托书,并将工会的公章随身携带,娄某某停放在厂区的私家车中发现大量公司内部文件及已经盖章的空白文件。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娄某某已经签收员工手册。

2020年10月12日,公司以娄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并依据法律及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除与娄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告知工会,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的责任。一审法院计算娄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为14615.25元是错误的,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应为12466.18元。

娄某某辩称,我的身份为某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工会主席职务。我携带的文件并不是公司的文件,而是某居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文件,该文件是用来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换证用的,作为工会主席携带工会文件办理工会事务,这是职责所在。

娄某某携带工会公章,这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工会的职责之一是监督公司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是公司的下属单位,娄某某履行工会事务不受公司监管。授权委托书是为法院提供的,并未涉及公司的任何秘密。同时娄某某之所以存有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完全是应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委托,到法院办理上诉、取判决书、取开庭传票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娄某某随身携带工会文件、空白授权委托书及工会公章的行为,虽违反上诉人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但该文件并未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且娄某某对其携带行为一一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

关于一审法院计算的娄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数额是否正确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司给娄某某发放的各项补助及年终奖金相加纳入计算本人工资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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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7日,辽宁营口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某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企业规模比较小的民营公司,企业负责人随身携带公司印章是为了业务方便。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公司的印章管理制度比较规范,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员工私自将印章随身携带的。当然,办理有关事务需要携带印章的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企业工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工会的职责权限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般不涉及公司业务,工会的职责多数都是与职工权益有关的事项,也就是说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并不受公司行政领导。公司规章制度把工会的职责也纳入监管在法律上可能并不合法。这起冲突就是企业认为工会主席携带工会印章和工会文件,以及公司授权委托书等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

工会组织和权限不受公司行政领导,公司将工会主席携带工会印章和工会文件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并不恰当。至于授权委托书,一方面是工会主席办理工会事务需要工会授权委托书,同时,公司授权委托书是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工会主席去法院办理应诉事务需要。这样一来某居公司解除娄某某劳动合同行为就站不住脚了。

某居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娄某某劳动合同草率了,23年工龄,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数额672301.50元。实际上就是站在工会法角度,工会主席任期内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引以为戒,避免误读法律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