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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某女主播天生丽质,媚然一笑就让男人神魂颠倒。一男网友在聊天室里见过该女主播真身之后,辗转反侧,夜不能寐他发誓一定要得到她。但是自己就一打工仔,一穷二白,怎么才能实现愿望呢?经过一番苦心思虑后,他终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他告诉女主播如果能陪睡一晚,就以10万元相赠。女主播见他出手阔绰,欣然赴约。没想到完事后,男子悄悄溜走,女主播气极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了。这可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罪?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来看,女主播意识清醒且没有反抗的意思。男网友既没有实施任何暴力、胁迫行为,也不存在利用女主播生病、醉酒等特殊情况。金钱利诱只是对于女主播的一种诱惑,不能成为被强迫的理由,女主播完全可以不接受。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女主播对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男网友没有强迫行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男粉丝骗奸女主播是否构成诈骗罪?很遗憾,该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所谓诈骗,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侵害对象是财产,对于人身属性的所谓身体等的骗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而女主播被骗取的是“女性的身体及性行为的自主权”,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公私财物”,因而不构成诈骗罪。

女主播与男网友涉嫌构成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按照男网友与女主播的约定,陪睡一晚给付10万元,即双方发生性行为的基础是以“金钱交易”为媒介的。此时,双方的约定不但违背公序良俗,也违背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事后女主播没有拿到这笔钱,并不影响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法律侧重关注交易的内容和过程,只要双方事先对于金钱交易有明确的认知和约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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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因为一时贪念而痛失贞洁,控告男网友强奸不被受理,最后自己还要接受法律的惩罚,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之所以男网友不构成强奸,主要问题还在于女主播身上,她以为傍到了大款所以自愿献身,没想到遇到的是个穷光蛋。有人说,这男的赚大发了,其实不然。因为他与女主播的约定违法而无效,所以无需支付10万元,但并不因此代表着他就占便宜了。他通过“高明”的手段满足了自己的欲望,却也将自己推入了违法和道德沦陷的地狱。最后总结,不以感情为基础的性关系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是肮脏的,凡是约定发生性关系是以支付一定金钱为媒介的都是卖淫嫖娼。洁身自好的人们,请其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