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男子在酒店因嫖娼被警方查处后,被拘15日、罚款5千元。事后男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又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山东济南历城区法院)

35岁男子白某与好友于某等人到KTV唱歌、喝酒后,白某与女子王某在酒店房间发生关系,被警方查处。

随后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对白某处以顶格处罚。即行拘15日、罚款5千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事后,白某以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今天作出处罚的依据明显不足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白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开庭审理时,被告的代表称,白某嫖娼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白某则提出以下理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1、我没有和王某协商过价格,也没有支付过其钱财;

2、警方在我朋友于某手机支付记录中,找到一条1212元的支付记录。警方在没有搞清楚收款方是谁、支付用途是什么的情况下,就认定于某是代我支付“嫖资”的,明显不合法,缺少事实依据。

3、该转账记录显示的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账单分类为餐饮美食。

证人于某到庭证明:“当时付款的时候,店里没说是什么钱,我付的就是酒水钱。”于某还证明,“当天消费六千多,没有消费明细,余款到现在还没支付。”

4、经审查王某的询问视频,其未承认收取钱款、存在金钱交易。

白某的意思是:我没有和王某协商过价格、也没有支付过其钱财,王某也承认没有收过我的钱财。而警方认定是由于某代我支付的1212元,其实是付酒水的钱。

根据最高法《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因此,卖淫嫖娼应当满足金钱交易以及性服务两个构成要件。

据此,白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仅凭于某的手机转账记录,不足以证实白某与于某存在金钱交易(支付嫖资),即该行政处罚决定,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

据此,法院认定警方处罚事实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故作出撤销对白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其实以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来判断,白某大概率是酒后与王某交易了。只是付款方式归纳在楼下KTV包间的酒水费中一同支付而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如果换到民事诉讼上,白某或许就败诉了,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可。意思就是,只要大概率是这样就足够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是行政诉讼,对证据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这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一种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要高,“高度盖然性”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本案的判决,并不是说法院在袒护白某,其实这只是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一种表现!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