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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的

通 告

为了切实提高摩托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骑乘电动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查处。

二、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骑乘摩托车人员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三、全县各级单位工作人员、各学校师生等,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要带头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抄告县文明办。

本通告自8月8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共同营造文明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鹿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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