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冯女士买了一款新手机,不小心掉在出租车上,没电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旧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容是:新手机已开机,具体位置在某某地,冯女士通过这条线索,很快找到了一栋单元楼。

凌晨一点,冯女士打车回家,下车后发现新手机不见了,她急忙喊:快停车,还有东西没有拿。

司机好像没听见,一溜烟开走了,冯女士急得团团转,她用以前的旧手机给司机打电话,发短信,都没有回应。

冯女士当晚买的新手机,没电处于关机状态,可是第二天中午11.17分,旧手机收到了一条短信,提示新手机已开机,具体位置在某某地。

当时在买手机的时候,员工把新旧手机号绑到了一起,不得不佩服员工好有先见之明。

冯女士通过旧手机的定位提示,很快找到了一栋单元楼,敲开了一户人家,开门的不是别人,正是出租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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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冯女士以为人赃俱获,欣喜不已时,司机接下来的话,又让她绝望透顶。

司机称:楼里有几十户人家,手机定位到了这里,不可能指向某一家,冯女士就因为定位,说手机在自己家,纯属诬陷。

再说,冯女士昨晚下车后,自己还载了几个附近的顾客,说不定是他们拿走了。

冯女士指控司机拿走手机,证据确凿,可是他就是挡在门口,不肯让她进屋找,还放出狠话:你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我都奉陪到底。

有人会说:事实摆在面前,司机还在狡辩,直接进去搜呗,简单粗暴点不好吗?

可是大家不要忘了,没有经过别人同意,是不能私闯民宅,要负法律责任。冯女士没有办法,又不能硬闯进去,既然这样,她只能去找出租车负责人。

冯女士对负责人说:手机的定位就锁定在司机的单元楼,手机开机的时间也是中午,正好是司机睡醒后,起床吃午饭的时间,新手机肯定在他那里。

负责人也表示:虽然手机定位到了司机的单元楼,也不能说就是他拿的,接下来他们会找司机谈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冯女士找回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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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直接调取当天晚上的画面,看看车内发生了什么,不就一目了然吗?

1、那么,对于冯女士把手机掉在出租车上,忘记带走,作为司机有没有责任?

当然有,《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其中安全运输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出租车有义务提醒乘客拿好自己的东西

也就是:冯女士的手机不管是谁拿走了,司机都有责任,因为没有做好告知顾客,携带好物品下车的提醒。

2、如果司机捡到了,他又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捡到就是自己的不行吗?

不行。《民法通则》规定:拾到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也就是:捡到东西是必须归还的,如果司机在归还时,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比如油费,误工费等,都可以让冯女士来承担。

3、如果司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冯女士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归还分两种情况,第一:原物返还。第二: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也就是:冯女士有权要求司机返还手机,如果手机卖了,或者坏了,可以让司机返回同等的金额作为赔偿。

4、司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那就触犯了法律,刑法中的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

也就是:如果冯女士的手机很贵,金额超过两万的,司机拒不归还的情况下,将会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