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不胜防!浙江杭州,卓女士和丈夫看上了一套101平米的打折房,总价266万余元,并付了5万元定金。而后,卓女士再次前往楼盘时,却发现楼盘附近有两处“安乐堂”,而最近的“安乐堂”竟然距离楼盘仅有250m。

卓女士告诉记者,买房前,她为了避坑,还特地委托父亲对房地产商、房子的质量等综合进行了查验,各项功能基本满意,最重要的是,比附近的楼盘便宜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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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作繁忙,所以,7月19日晚上8点多,卓女士和丈夫一起去楼盘看的房,夜间行车,所以,卓女士并未留意楼房周边设施。第二天一早,卓女士再次前往楼盘时,意外发现距离小区约830m左右的地方竟然有一处“安乐堂”,卓女士心里顿时有点不舒服,但想想价格便宜,830m也有点距离,便勉强接受。直到发现第二处“安乐堂”时,卓女士气炸了,第二处安乐堂竟然距离小区仅仅才250m!随后,卓女士找到售楼部,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但售楼部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公告中已经告知附近有“安乐堂”,并拒绝退还定金。

花了200多万买了一套房,虽然对杭州的房价来看,确实不贵,但再便宜的房,得住着舒服才对,现在整个小区附近,竟然有两处“安乐堂”,这搁谁都受不了,也难怪卓女士这么生气了!

售楼部的意思就是说,房地产商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房地产无需担责。

那么,卓女士的退还定金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首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合同的一种,受法律保护,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房地产商收取了卓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同时又向卓女士出具了收据,因此,可以认定,房地产商与卓女士之间存在定金合同关系。

《民法典》有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意思就是说,如果卓女士没有十足的理由,请求房地产商退还定金的话,法律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房地产商表示,其已经尽到告知义务,只是卓女士自己没有看到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栏显示:本项目东南侧约830m为寺庙和安乐堂,可能有噪音等影响。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告内容确实告知了附近有安乐堂、寺庙,但那仅仅是830m的公告,就购房者而言,250m比830m距离小区更近,更能影响购房者对房子的购买态度、购房价格。

虽然一周过后,房地产商也给卓女士看了250m的公告,但是,这“告知”却是发生在卓女士交付定金之后。

很明显,这不是“告知”,这是“通知”!

本案房地产商工作人员作为售房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卓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进而对卓女士是否购买这套楼房,以及以何种价格购买,产生重大影响。

所以,在主观上,房地产商应当认定为具有故意欺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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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法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本案中,房地产商应及时向卓女士全额返还其支付的定金。

此外,如果卓女士有其他损失,房地产商作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最后,有网友表示,买房的坑真得是防不胜防!有人耗尽所有,倾家荡产买的一套房,却有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落入房地产商设下的套路中,所以,买房前一定得擦亮眼睛,千万别冲动,仔细甄别后再行

付钱。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