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临近退休,因为旷工近200天被公司开除。没想到因为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成《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公司被判败诉。

一名女员工在某集团公司干了27年了,再过2年就可以退休。因为长期从事高空作业,加上工作量较大,身体患上了一些疾病,经常请病假。后来申请调岗,公司便安排她从事相对轻松的门卫工作。

但这名女员工觉得门卫工作并不轻松,并且因为太忙太累,造成她患了新的疾病,于是先后请了大约40天的病假,公司也予以了批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轮病假期满,女员工拿着医生的诊断书,请求继续休病假,公司没有批准,但这名女员工不知哪来的勇气,干脆就不上班。

直到5个月,大约是160天后,公司忍无可忍,于是书面通知该女员工立即到岗,否则将以旷工论处,但女员工回公司报到之后,继续以原岗位太忙为由要求调岗,未获批准后便继续不上班。

在女员工继续旷工40天的情况下,公司经工会同意,向该女员工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没想到因为“终止”二字,引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最终败诉。

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认定该女员工旷工事实无异议,但公司下达的是“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属程序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所以“撤销终止通知,继续履行合同”。

看了这个案例,说实话,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师”,我是很气愤的:员工旷工都快1年了,公司才把他开除,已经算是非常“人性化”了,结果就因为用错了一个词,把官司打输了,公司的法务可不是一般的差劲。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旷工”不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判定撤销《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一点毛病都没有。令人生气的是,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居然还好意思接二连三地打官司,对业内人而言,几乎就是伸着脸让别人去打。

有这个时间,诚恳纠错,过几天重新发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行吗?死要面子活受罪,丢人更大了。经过这件事后,我觉得该公司的法务团队该换了。

最后,关于职场中的劳动争议,一般来说,劳动者处于弱势,但是弱势不能不讲理,安排的岗位不满意就不上班,也不知是谁给的勇气,所以,“谁弱谁有理”的风气也不能助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