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提起恋爱,人们无不想到各种浪漫的爱情故事,特别是在七夕节等恋爱节日中更是如此。

可在一段恋爱关系中,除了各种甜蜜的爱情外必然也伴随着许多纷繁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两人之间互赠礼物的关系是最为常见的。

这些法律关系在两人浓情蜜意时自然不算什么,可确为两人发生冲突时埋下了定时炸弹,甚至成为导致两人分手的导火索。

本案案情就是如此,最终甚至导致本是情侣的二人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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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22年七夕佳节才没过去多久,一对情侣因为去年七夕时发生的意外对簿公堂的案件冲上了热搜,案件的发布者也随之陷入了议论中。

该案件是典型的情侣间赠送礼物所引起的纠纷,只是案件争执的物品十分贵重,是一件名贵的劳力士手表。

据法院报道称,案件当事人是一对小情侣,两人在去年5月份于酒店娱乐时相识并互生好感,随后男子李某和女子陈某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酒吧邂逅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关系十分不错,但没想到二人却又由于一场在酒吧中发生的意外,最终导致了分手,令人唏嘘。

原来在当年8月份,两人又来到了酒吧娱乐,不料附近的一桌人却表现得十分奢侈,引人注目,其中的男子拿了许多贵重礼品送给同行女伴,引的众人羡慕不已。

在这种氛围下,两人身边的朋友也开始赞叹起哄,问李某要不要对自己的女朋友陈某也表示一下,送点礼物。

看着周边人们起哄与女朋友期待的眼神,李某既不想丢了自己的面子,也不想让女朋友下不来台,于是陷入了骑虎难下的状态。

最终,在酒精和男人面子的作用下,李某故作大气地将手腕上名贵的劳力士手表脱下,并表示别的女人有的你也要有。

李某的举动在当时自然赢得了一片尖叫和掌声,满足了他的虚荣心。可第二天酒醒过后,他就陷入了后悔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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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这样的情绪中,李某发微信对陈某说:手表是不是还在你那里,这个表是我爸送我的,买来很贵的,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

陈某看到后意识到对方后悔了,便说:要不然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

李某可能是怕女朋友生气,便没有让陈某归还,反而说:你戴着吧,别卖了就行。

两人在这样的一番对话后便又相安无事,劳力士手表仍由陈某平时戴着。

可谁也没想到,仅仅是几日之后的七夕,这块劳力士手表就意外丢失了,两人的感情也就此分崩离析。

劳力士不见后陈某并没有隐瞒,第一时间告知了李某,可李某的回应显然让她始料未及。

在得知劳力士丢失后李某十分焦急,叮嘱陈某一定要细心再找找,如果找不到的话则需要对自己折价赔偿。

听到李某让自己赔钱,陈某十分恼火。她认为男友李某当初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把手表送给了自己,那么就应该是自己的,凭什么要自己赔偿呢?

由于两人的想法截然不同,在分手后李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令陈某没想到的是,本来以为占理的她在两次诉讼中接连败诉,被判赔偿前男友李某经济损失五万八千元。

此案以陈某惨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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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浅见

相信大家都能看出来,本案陈某是否要赔钱的关键在于——劳力士到底归谁所有。

而要判断劳力士的归属,核心问题就是李某和陈某二人间的“合同关系”,到底是借用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法律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并不存在此三种情况。

本案相似的情况属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在本案的案情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力士手表是李某当场转交到了女友陈某手上,并不存在转移前后悔的情况,而是第二天李某才后悔。

在庭审中,李某对此做出过解释。他认为在酒吧时自己由于醉酒神志不清,自己从来没想送给对方,因而这一赠与并不能算数。

陈某则反驳对方,称当晚李某并未醉酒,两人还在谈恋爱手表根本不可能是借用,且事后自己都说了要还,李某却从未表示过要回手表,手表应当是自己的。

陈某的反驳观点在网络上得到了不少舆论支持,不少女性网友认为李某“小气”、“没担当”,既然不想给,当初就不应该送。

不少男性网友也认为,虽说李某当初肯定是迫于面子才给的劳力士,可也是他亲口答应的,男人应当敢作敢当,事后反悔似乎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那么本案为何最终判决李某胜诉,认定二人属于借用合同,让陈某赔偿了近六万元呢?

这是因为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中,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而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表明李某并没有赠与对方劳力士的“真实意思”

对此其采信的相关证据主要是双方聊天记录,以及李某在事后一直催促对方赔偿的记录等。

作者认为“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这句聊天记录应当也有一定效力。

当然,对于本案作者还认为,之所以判决李某胜诉,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双方最终并未结婚,而劳力士作为礼物价值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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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于近些年男性在恋爱关系中开销越来越大,并且很大程度上又受彩礼限制,往往为了结婚送出高额礼物,没想到最终鸡飞蛋打,感到十分不公。

因而在近几年的情侣礼物纠纷案中,如果当事人最终没有结婚,而送出的礼物又是没有特殊含义的巨额赠与(520、1314),常常会被认为包含了最终二人成婚的条件(特别是房产),判决女方全部或部分归还。

不过如果是小额的赠与,特别是部分男性提出的奇葩诉讼(如将恋爱花销中每顿饭、每杯奶茶计算其中),法院通常则仍旧会照常驳回。

作者认为当前的主流判决态度是:尽量避免情侣中一方因大额赠与而破产,无法继续下一段恋情乃至正常生活,从而显失公平。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你认为陈某应当赔偿前男友李某劳力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