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74篇文字

有退股协议,出资款也退了,工商也变更了,怎么还是股东呢?

相比转让股权来说,退股在法律上更为复杂,更需要谨慎操作。

这是个真实的案件。

A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有4名股东退股了,签订了退股协议,公司也把钱都退给他们了。虽然说相关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变化不需要登记,但是A公司仍然每年都将股东信息及变动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在这些公示的信息里,4名股东已经不在股东名单中了。

但是,在几年后的一起诉讼中,法院认为,这4名股东仍然有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大会开会没有通知这4个人,是违法的。这是什么情况呢?

现实中,很多人嘴里所说的退股,常常不是一个意思。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让公司把钱退给他;有的人说的“退股”,意思是公司控股股东把他投入公司的钱退给他;当然,还有人意思并不是那么明确,他们只要把当初投入公司的出资拿回来就行,并不在乎这钱是谁来实际支付的。

但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上面这些不同的意思,在法律上来看,性质是完全不同,法律程序、法律风险等方面也都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况,让公司直接把股东的出资退给股东,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这涉及到“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减资”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让公司控股股东出钱,把相对于股东出资款数额的资金还给股东,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这其实就是个普通的股权转让。

对第二种情况来说,只要想退的股东和公司控股股东协商一致,就可以达成。这种协商一致,也可以是股东当初出资时和控股股东有这方面的协议安排。假如事先没有有效协议,而且控股股东也不同意,那么也就无法操作,因为控股股东没有这方面的法定义务,不能强迫。

对第一种情况来说,事情就会比较复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原告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请求法院撤销A公司的某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请求撤销决议的理由之一 ,就是说没有开会没有通知所有的股东,包括前面说的那4位退股的股东。

A公司方面抗辩,认为4个人早就退股了,有合法的退股协议,钱也已经退给他们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主动公示的股东名录中也早就没有他们的名字了,所以,这4个人早已经不是A公司的股东了,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不需要通知他们参加会议。

但是,法院并不认同A公司的这些观点。法院认为,因为4个人没有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所以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法院的主要观点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作为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责任的保证,非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随意退出。
  2. 本案中,A公司为证明洪某四等人并非其公司股东,提供了上述人员与A公司签订的退股协议书或退款凭证。对此退股协议书及退款凭证,即使真实,也需经过合法的公司减资程序,方可发生退出的法律效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 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对于公司股东的退出,经过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合法的减资程序。故在未经合法程序之前,案涉人员仍可参加股东会。其他未有效出资或股权变更的,也应依据合法的程序。而临时股东会并未通知所有应到人员参会,故该临时股东会程序不合法,因此产生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