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和婚姻是萦绕在我们身旁永远逃不开的话题,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有人经常会混淆二者之间的区别,认为恋爱与婚姻不过只是有没有“领证”的区别,殊不知这“一纸之差”背后蕴含了多少法律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与恋爱关系不同,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两人领取结婚证之后,双方的夫妻关系自此开始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约束和保护。恋爱关系的确立只需要两个人彼此情投意合,但结婚却并不是两个人心意相通就可以随时随地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对其有程序上以及实质条件上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结婚的年龄为“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结婚的程序必须是“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等。这些我相信大家早已经耳熟能详,那婚姻登记后,民法典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明确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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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后,夫妻二人组建成一个新的家庭,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是赋予了夫妻双方互相忠实、尊重、关爱的义务。

除此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同时也明确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等义务。

我们拿“夫妻相互抚养义务”举例,夫妻相互扶持义务的履行方式是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之间的物质供养、精神扶养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物质供养。是指为对方提供经济和物质帮助,以满足家庭的物质生活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其实质是夫妻各方将自己的婚内收入变为家庭的共同财产,以平等享有处理权的方式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下,收入高的一方要为收入低或无收入的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使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的生活水平大体一致。

第二,生活扶助。生活上的扶助是指夫妻同居生活、家务的代理和分担、生活中的关心和体贴等。第三,精神扶养。指在婚姻生活中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对方关心和帮助,使双方感情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安慰,保持共同生活的幸福感。

第四,履行监护职责。夫妻之间的监护是特殊情形下扶养义务的特殊履行方式。配偶之间相互能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其根源就在于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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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紧急救助。在配偶一方面临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另一方负有采取妥当措施,使其脱离危境的义务。第六,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尊重也是扶养义务的重要内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均是对夫妻扶养义务的违反。

案例分析:

2015年11月,王某与韩某在恋爱一段时间后顺利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新婚初始时,二人感情十分甜蜜,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时光。

王某由于身体患有疾病,不仅不能外出工作,还需要长期吃药。韩某是一家石化公司的退休工人,每月的工资有7000多元,勉强可以承担起一家的日常开销。只是由于妻子的治疗费用以及药物费用过于高昂,带给了这个家不小的经济压力。

长此以往,韩某逐渐难以承受如此大的压力,与王某的感情生活产生了矛盾。在2020年10月,二人发生了极其激烈的争执,韩某决定不再为王某承担高昂的药物费用,从此开始对王某置之不理。

失去了经济来源,王某再难支撑本就不易的生活,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支付王某每月2000元抚养费。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续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即产生,而不是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

实践中,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失业或者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其他必要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

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个问题在一般夫妻关系之中没有大的问题,但在婚姻感情基础薄弱、或者感情出现了矛盾的夫妻之间,这个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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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基于夫妻之间这项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个案件中,法院查明小王与韩某自2015年11月20日结婚,但自2020年10月开始韩某对小王不予照顾,最终判决韩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向妻子小王支付扶养费。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到,夫妻双方存在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在一方无收入时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提供相应的物质供养。并且这一义务是受到法律保护与承认的,当我们在婚姻中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可以及时运用民法典的知识,保护自己,守护家庭。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