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王先生把房子租给地产公司五年。房子到期以后,王先生去收房。但是眼前的景象让他怀疑自己进错了门。

2017年6月份,王先生把自己空余的一套房子租给了一个地产公司,并且签订了五年的合同。当时由于公司比较大,便约定在签合同的时候不用交租房押金。此后,王先生便没有再去过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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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有一次,房子的卫生间漏水,王先生前去处理。借此机会,王先生见到了改装以后的房子。完全傻眼了,这还是自己的家吗?只见原本宽敞明亮的房间变得很堵,里面用隔断隔成几个小隔间,把原本埋在墙里的电线变成了明线,为了装空调把完整的玻璃打碎,原本房间里的灯也不见了……为此,王先生经过和地产公司沟通,又在合同里面补充了一条:那就是退租的时候,地产公司需要把根据房东意愿拆除或保留隔断。

五年过去了,当王先生去收房的时候,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地产公司是把隔断拆除了,但是却根本没有恢复原样。只见电线依然在外面,地上到处都是拆除隔断以后留下的 痕迹,满地都是垃圾,完全丧失了居住功能。为此,王先生去找了地产公司。而地产公司的工作 人 员则表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内容,把王先生要求拆除的隔断已经拆除,其余的不用负责。

而王先生的诉求就是,地产公司要有始有终,要求地产公司把房子恢复成具有居住功能,地产公司需要赔偿对王先生房屋造成的破 坏。刚开始的时候,地产的工作 人 员还是非常拒绝的,因为他觉得他们没有义务和责任帮王先生把房子恢复原样。在律师的多次沟通和交涉下,地产公司同意对房屋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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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显然,地产公司把王先生的房子弄得面目全非,对出租屋内的物品造成损坏,是需要承担赔付责任的。

对于地产公司的行为,您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