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非法解雇或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有很多劳动者并不是十分清楚。今天我们来具体讲解这方面的问题。
劳动者所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赔偿金或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收入,其收入总金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
应缴税额= [(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当地年社平工资3倍)÷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个税起征点]×对应税率×工作年限,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用人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代缴。
以深圳为例:
1、张三在某公司工作了10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共取得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100000元,未超过深圳当地年社平工资的三倍即418320元(11620元×12个月×300%),无需缴纳个税。
2、王二在某公司工作了10年,解除劳动合同后共取得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800000元,超过深圳当地年社平工资的三倍即418320元(11620元×12个月×300%),需缴纳个税。
计算方法如下:
[(800000元-11620元×12个月×300%)÷10年-5000元] =33168元。
对应税率3%,则王二应缴个税额为9950.4元(33168元×3%×10个月)。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劳动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
因此,劳动者所得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还要看劳动者得到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总额是否超出国家规定的征税额度。但以深圳为例,基本上大部分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在深圳扣缴的基数比例大,一般劳动者一次性获得的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低于423320元时,基本上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