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笔者作为一名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开展常态化文明建设督导检查时,发现大汉路一家中小型食品百货超市,在店内多个醒目处张贴“非质量问题 概不退换”的告示,笔者当即开展法律宣传教育,责令店家撤销告示。

我们常在一些经营场所看到经营者悬挂、张贴的标语、标牌,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对这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为理由推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消费者心里很窝火却不知该怎么办,最后常常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该条特别提到,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即使设立了,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很明显,大汉路这家超市的这种自我免责,违反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的,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跟娄底常态化建设全国文明城市也不相符。再遇到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消费者可以大胆向店家提出,或者拨打12315投诉热线反映。

那作为经营者,担忧个别消费者无理退货怎么办呢?笔者建议,在文明守法经营的前提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对下列商品拒绝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当下,娄底正在奋力攻坚克难,常态长效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再上新水平,诚实守信作为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需要广大市民、经营者共同维护,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好文明家园。(罗达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