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对200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原规定)做出大幅修订,包括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要求、优化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等相关内容。《规定》将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关意见主要涉及《规定》的具体执行,包括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过渡期安排、与其他监管法规的衔接等,不涉及条款实质内容的修改。

新增“公司治理” 严管股东行为

上述负责人表示,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董事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从而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

例如,《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经营管理和投资运作;保险资管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机制等,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风险管理”单列一章

全面维护长期资金安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

因此,为维护长期资金等的安全,《规定》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增补。

例如,《规定》指出,保险资管公司应当明确证券投资相关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以及禁止性规定要求。

并且,保险资管公司在开展受托管理资金业务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时,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合同约定、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给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险

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

在股权结构设计要求和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方面,《规定》也做出了针对性优化。

上述负责人指出,为了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规定》对保险资管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同时,对所有类型股东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

在经营原则方面,《规定》细化了保险资管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

《规定》还明确提出八项保险资管公司的禁止行为:

一是提供担保;

二是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是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

四是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五是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是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交易或与股东进行资金运用交易;

七是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八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方面,《规定》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同时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升机构监管质效。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规定》通过对各项内容的修订、增补、完善等,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发挥长期投资优势,从而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编辑:王昭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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