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上门”曾是快递服务的一个噱头,但基于安全和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以及快递业务的发展等因素,现在快递除非特别备注,一般鲜少直接送到家门,慢慢地“送货上门”也成了历史洪流中的一抹微光。

可2021年重庆有一个快递小哥却因为“送货上楼”四个字被告上了法庭,遭死者家属索赔50万,这是怎么回事?

前年11月21日,快递小哥给重庆某小区送货,其中一个快递颇重,有20来斤,这个快递正是家住五楼的何大爷家网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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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爷已经79岁,身体不算健朗,但生活能自理,儿女都有工作,所以平时只有他和老伴在家,而那天老伴刚好外出了。

何大爷买的是一箱保健酒,自从下单后就一直等着快递。也许是家人为他下单的,考虑到他的年纪,特意备注了要送货上楼。

快递小哥起初并不知收货的是一个年过七旬的老大爷,只是按照以往的习惯说:“快递到楼下了。”言语间并未有送上楼的意思。

何大爷沉浸在喜悦中,也没想那么多,表示自己马上下楼来取。然而搬20多斤的快递爬楼梯一般的成年人都觉得重,更别提年事已高的老人。

何大爷家在五楼,上去的难度可想而知,可快递小哥赶着去送下一单,自动忽视了这一情况,结果何大爷倒在了回家的楼梯上。

直到当天下午四点,何大爷的老伴发现他倒在楼梯间,赶紧打了120,可是为时已晚,何大爷因为心脏骤停猝然长逝了。

何大爷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得知他是下楼取快递导致中途死亡,认为是快递公司没有将货物送上门才酿成悲剧,这才有了索赔一事。那么快递小哥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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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有4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疏忽或过失。

如果快递小哥的行为符合这4个要件,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何大爷的死亡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但他的死亡是否是因搬运快递劳累过度导致的,需要法医学鉴定后得出结论。

鉴定结论如果显示何大爷的确是因下楼取货猝死,那么快递小哥的行为就与其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接下来就要看快递小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是疏忽大意。按照快递单上备注的信息,快递小哥是应该要将货物送上楼的。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快递小哥没有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属于违约,是存在过错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这过程中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按照快递公司的相关规定,在送货前,需要先与收件人电话沟通,确认地址是否正确、收件人是否在家等情况,以免出现无效送货或货物丢失的情况。

根据警方调查了快递小哥与何大爷的通讯记录,快递小哥并未详细确认,只说到楼下了。何大爷也没多问,没有要求送上楼,而是表示自己马上下去拿。

口头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老人主动表示要下去拿,可以被看做更改合同,也就是原有的“送货上楼”被作废,这也是快递公司不愿赔偿的依据之一。

但快递公司忘了,合同应该是建立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的,《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在快递小哥和何大爷的通话记录中,快递小哥并未告知何大爷可以送货上楼,存在误导取件人下楼取件的情况,所以何大爷的口头合同变更或不具备法律效力,快递小哥依旧存在过错。

更何况在何大爷下楼取件时,快递员应该意识到搬运20多斤的货物对于一个老年人来说是存在风险的,但他没有采取任何帮助措施,存在故意过失。

所以一旦证实何大爷是因为搬运快递猝死的,快递小哥就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何大爷作为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有明确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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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感到明显吃力的情况下,应当放弃搬运,而不是逞强,因此何大爷也要为自己的死亡结果负一定责任。

目前案件的结果还未公布,不管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什么,逝去的人都无法再复生。

而这个案件也提醒人们,快递服务的流程和细节还应进一步完善,快递员是一个平凡的职业,在其位谋其职,工作过程中或许无法尽善尽美,但一定要记得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忘记本职。否则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悲剧的源头。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