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哪讹哪是一种非常不正的风气,只要有意外死亡,家属就会寻求一些人索赔,即便被告可能没有任何获利,单纯就是倒霉,但最终却总免不了赔偿,善良的人不会随意让别人承担责任,自己看管不好孩子,却因孩子死亡拿到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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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号讯,河南信阳市光山县一起溺水事故索赔案结束,受害者家属拿到了赔偿,2个女孩去户外写生,一人在池塘洗手不幸落水,另一人去救双双溺亡,家属将池塘拥有者起诉,认为是池塘使用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农民挖池塘是用于灌溉的,女孩自己跑过去溺亡了,凭啥要农民赔钱呢?

姚先生说,女儿19岁,在当地职高读书,3月12号下午,小姚和同学小高一起去户外写生,路过一处池塘旁时,小高想要去池塘洗脚洗手,发现水里有网,小高拉网时掉进了水里,被网缠住了无法上岸。

小姚发现后立马呼救,但是周围没人,小姚试图救援时也落入水中,二人双双溺亡,办理完女儿葬礼,姚先生和小高家人和池塘使用人协商索赔,但是对方认为不该赔,于是姚先生和小高家属将对方起诉了,各索赔5万元。

姚先生的理由是,涉事水塘水深,坡度大,水里有网,池塘没警示标志,没救生设施,这是导致女儿溺亡的原因之一,但是被告的律师称,池塘使用人是种田的农民,主要用于灌溉和防洪,不是经营场所,也没有对公众开放,被告没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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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旁竖立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履行了职责,小姚不顾危险,冒险救人是造成溺亡的根本原因,而且小高小姚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动将自己置身危险中,自身过错才是造成事故的根源,小姚一开始没下水,她明知自己不识水性,依然冒险救人,小姚的监护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农民没有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法院查明证实,事发水塘系2018年11月份改造完成,用于灌溉,村里设立了警示牌,被告的池塘不是经营场所,只应承担较轻的管理责任。

小姚和小高应该对自身溺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虽然设立有警示标示,但是没有放置救生设备,被告存在一定的管理失责,基于被告有轻微管理义务没充分履行,判被告赔偿受害者家属各2万元,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8月4号,姚先生和小高家属拿到了赔偿。

姚先生说,女儿救同学遇难后,当地送来了1千元慰问金,家人准备帮女儿申请见义勇为,整件事让人非常无语,写生写到池塘边,小高洗手洗脚,还莫名其妙去拉网,掉水里后,小姚不会游泳下水救援,家属居然还索赔就很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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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警示标示,而且被告也没有邀请她们过来写生,小高算是私自用被告的池塘,纯属自找的,小姚本身就存在救助同伴的义务,也不算是见义勇为,溺亡在被告的池塘里还索赔,竟然还成功了,才是最不可思议的地方,对于此事你怎么看,下方留言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