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时候,一张结婚证真的有很大作用,那些在热恋时期,口口声声以不领结婚证证明真爱的说辞,都不过是在为以后的不负责做铺垫,在法律上,没有领取结婚证,那就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发生情感纠葛,最后却是落得个人财两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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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87年,上海女子周某与陆某组建了家庭,当时的两人也是恩爱的,虽然日子过得平平淡淡,但两人都对未来充满了期待,而陆某在上海开了家公司,偏向于事业,能为家庭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条件,周某则偏向于家庭,将家里面打理得清清楚楚,十分温馨,令让人获得归属感,不过夫妻俩共同经营这个家庭十多年,婚姻却出现了危机。

陆某毕竟是公司老板,就算他不主动,也有年轻的小姑娘往他怀里扑,陆某能拒绝一时的诱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内心还是有所松动。每天回家都能看到周某,陆某觉得自己都出现了审美疲劳,从而与20多岁的小芳发展成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芳年轻有活力,让陆某再次体验到了与周某恋爱时的感觉。

2011年,周某震惊的发现丈夫出轨了,夫妻俩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陆某则索性做了坦白,说自己差不多给小芳转了几十万,并且帮助小芳买了房子,两人还不能就此分手。

周某愤怒不已,觉得陆某一把年纪了还恬不知耻,遂将陆某和小芳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芳返还全部钱款38万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任何一场诉讼中,证据都是至关重要的,周某主张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须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在本案中,陆某在婚外情败露后有悔改之意,所以周某能拿到陆某与小芳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付款记录等。另外,周某已收集到了一些陆某与小芳在公共场合的亲密照片与视频。

现有证据可证明陆某与小芳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小芳明知道陆某已经结婚生子,但还是与其保持长期的不正当关系,以及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予了小芳钱财。

【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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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解释》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激情褪去,利益纠葛往往是最大的牵绊,而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极大的挽回了双方的经济损失,也使得这段婚姻关系能走得更长远,相比之下,小芳插足他人的婚姻,暂时获得了较高数额的钱财,但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受理了周某的诉讼请求,结合相关证据,认为陆某与小芳之间的赠与无效,依法作出判决,小芳向周某返还38万余元。

随后小芳提起了上诉,主张38万余元是自己在陆某公司的劳动报酬,但小芳无法向法院提交劳务合同以及工资、提成的约定证实自己的主张,虽然小芳还主张她与陆某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而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额钱财赠与小芳,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取得共有人周某的同意,可认定为赠与无效。

另外,小芳明知陆某有妻子,却与其建立违反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关系,接受了这些钱,属于非善意的不法取得,最终这些钱也不可能属于小芳,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作出终身判决:维持原判。

面对伴侣的不忠,采取极端方式应对往往伤及自身,正确做法是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无论追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解除婚姻关系、争取损害赔偿,理清债务、抚养权问题均需要了解法律。那么走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状况应当如何取证呢?证据违法与合法、无效与有效的界限又在哪里?如果证据违法,即使能证明婚外情存在也不能获得法院的认可,因此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极为重要,为您推荐律师专栏《婚姻遭遇出轨危机:如何获取有效证据?教你高明10招》。【对症下药】本系列以多个婚外情案例结合普法的方式,详述婚姻关系中如何获取有效证据、规避法律风险,内容涉及最新的婚姻法律知识,致力于为您答疑解惑,使您能在婚姻中最大限度地争取权益、维护自身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