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出卖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出卖给他人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1约于2016年用“东哥”(身份待查)提供的手机卡(卡号13×××52)到平安银行深圳福星支行变更绑定其已实名开户的平安银行账户(卡号62×××54)手机号码,后申请注册并通过其正反面身份证照片及当场刷脸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账号20×××27)绑定该银行卡,将该平安银行卡、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以1600元(人民币,下同)价格卖给“东哥”使用,之后“东哥”将被告人刘某1提供的支付宝和银行卡用于“北京赛车”等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供参与网络赌博的玩家、下线代理进行赌博资金结算。2018年8月6日,“东哥”再次联系被告人刘某1让其提供银行卡,被告人刘某1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实名开户兴业银行账户(卡号62×××68)并绑定13×××52手机号码,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东哥”,“东哥”将该兴业银行卡绑定被告人刘某1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账号20×××27)用于“北京赛车”等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供参与网络赌博的玩家、下线代理进行赌博资金结算。

法院判决

上诉人刘某1明知出卖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和实名开户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出卖给他人,导致被大量用于网络赌博资金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累计93503680.9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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