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无罪”,“无罪”再改判“死缓”。历经八年时间,这大起大落的判决过山车让网友们直呼看不懂。

就连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也表示,这么多年来,法院二审改判后,再通过高院“改回”的情况很少发生。

易延友教授口中说的案件正是被称为“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的“常林锋案”。

案件主角,常林锋,曾任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事业有成,家庭美满。

可一场大火摧毁了这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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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常林锋因涉嫌杀妻焚尸被警方刑拘, 案发现场疑点重重,但经过调查证据直指同样被火灼伤的死者丈夫常林锋,而后常林锋也做出了有罪供述。

所以一审判决常林锋为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是在律师赵运恒帮助之下,常林锋一反常态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辜,推翻之前的供词,并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

2011年3月23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常林锋也是准备良久,掏出了万言书用来翻供,声称原先一审法院所采信的自己承认杀妻的有罪供述,是因为不合法的审讯方式,同时掏出自己因为审讯病情加重的证据——已经没有手型的“根雕手”。

2013年3月,结果下来了。二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常林峰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不充足,罪名不能成立,宣判常林锋无罪。

可常林锋还没得意多久,也就是北京高院审理8年后,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重审二审的判决,改回常林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但由于此案系家庭矛盾的激情犯罪,结合案件事实,决定判处死缓。

宣判后,常林锋被当场收监。

法庭上,常林锋挥舞着被大火灼烧成的“根雕手”说,我会再申诉的。

常林锋案经常被拿来和辛普森杀妻案比较,常常说常林锋没有辛普森这样的福气。其实辛普森能够胜利得益于美国法律所规定的毒树之果原则:即证据来源是有毒的,那一脉相承的证据也一定有毒。毒树之果不可食,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也绝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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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利用这个原则通过强大的“梦之队”律师团,将诉讼中出现的证据逐一击破,最后大获全胜。

常林锋一案中也是用了中国式的毒树之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获得了八年的自由。

常方律师表示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收集的情况,同时将检察院通过鉴定部门对死者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排除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表示怀疑,认为其为法院做有罪推定后的暗示后的结果。

最后对检方走访和勘查的漏洞做出质疑。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从而推翻自己的供述,降低检测报告证明力,致使“常林锋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没有达到供证一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疑罪从无,最后无罪释放。

可为什么还会被抓呢?

不同于美国毒树之果,一切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都不可用。中国法律的证据收集,对于不按程序所收集的证据并不是一味的抛弃,而是认定证据收集存在瑕疵,证明力降低。

其实对于非法证据收集,常林锋一方的证据也不堪一击。

其一,当时的法律并没有对审讯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如果现在视角来看的确存在审讯程序问题,但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审判时间可能不人性,但不能称其不合法。

其二,常林锋病情加重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由于技术落后,没有保留相应的审判录像,但这并不代表就一定是施加了暴力,也有可能是环境导致甚至是他自残以脱责。

试想下,如果一个杀人犯杀完人后自残,然后被抓捕后不积极接受治疗,企图通过自己的伤痛让别人认为自己在审判时被实施了暴力,用公众的同情心免罪,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在八年后又改判的原因。其中不难怀疑这个案件在这八年期间对中国司法带来了多大的影响。

常林锋被捕后表示自己仍然会申诉的,可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相信,没有一个犯人会逃离法律的追究,无论是8年还是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