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晚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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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觉得这个政策更多地可能是为了促进销售,降低前期的购房门槛。实质上从长远来看,房价似乎并没有下降。其次,这个政策和北京的共有产权房还是有质的区别,北京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从风险的角度来看,看起来购房人前期似乎不用为全部房款而操心,但是相应地拿到的产权也并非全部产权,对于另一部分没有购买的产权前期仅仅是租赁而已。既然“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这就意味着在购房人没有购买剩余产权之前,相应的产权依旧归开发商所有,依旧在开发商名下。如果在这个期间,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或者对剩余产权进行抵押,其实都可能会影响到这个房子。比如如果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话,这部分产权就可能会被拍卖,进而很可能影响到未来购房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问题,更不用说能否再购买剩余产权了。

而且,在购房人尚未取得剩余产权之前,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其实都是共有权人,虽然不是严格的共同购房,但是类似于“共同购房”。本身共同购房就很容易出问题,比如在出售、占有、使用、抵押等方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