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了一些很贵的茶叶,部份公司接待用,部份作为礼品送给关键客户,税局说赠送的要视同销售交税?而且要扣缴个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贵单位赠送给客户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至于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接受礼品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话,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由必须按照礼物的市场公允价值及“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这部分个税最终都由赠送礼物的企业自行承担,企业承担的这部分税金也就变成了费用的一部分,账务上也计入费用。

知识拓展:

视同销售货物的十一种情形:

情形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情形2:销售代销货物;

情形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情形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情形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情形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情形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情形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视同销售从销售货物,又增加了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等方面,其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情形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情形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情形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