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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警方通报男子幼儿园持械行凶:造成3死6伤 正全力追捕

令人愤怒!8月3日,江西一名48岁的男子,跑进安福县城中的一所私立幼儿园行凶,导致3死6伤,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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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消息,让人震惊和愤怒的同时,也充满疑惑,这所幼儿园位于县城之中,而且是私立幼儿园,应该是有安保人员吧?为何会如此的松懈?此外,幼儿园的大门是摆设吗?歹徒又是怎么进去的?

这名歹徒持械到幼儿园行凶伤人,戴鸭舌帽和口罩,看来是有预谋的,性质恶劣,希望早日把这样的人渣抓捕到案,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质恶劣,人神共愤,天理难容,对于这样的人渣,应该判死刑!只是判刑的时候,但愿不是有什么精神病!

近些年,总能听到幼儿园出现伤人事件,为什么幼儿园的安保工作这么差?作为幼儿园的举办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建议各地的教育管理部门,好好开展安全大检查,不要再出现这样的安全隐患了!

对刘某这种毫无人性、丧心病狂的行凶行为,必须予以强烈谴责,必须由法律予以严惩。几乎可以预见,刘某的下场是且只能是死刑,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这样的代价。

虽然我们不知道刘某为何行凶,但有什么事情能够连累那么多无辜之人呢,更何况,从网传视频可见,受到伤害的,还有年幼的孩子,这样的孩子与刘某怎么可能有什么不共戴天之仇呢?

从刘某的装扮(戴鸭舌帽和口罩)以及持械行凶来看,可以合理推知,刘某在行凶之时,是不管被害人生死的,换句话说,他是奔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去的,所以,对刘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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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幼儿园对受到伤害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第三人的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有义务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以,在此事件中,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我们不禁要问,刘某是如何进入幼儿园的?是以何种身份、何种事由进入幼儿园的?其入园之时,幼儿园的保安在哪?

从事件本身来看,学校在安全管理上,是存在漏洞的,因此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是指,对刘某无力承担的部分,由幼儿园承担,如果刘某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如果刘某无力承担,差多少就由学校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