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主要来聊一聊缴纳公积金的相关事宜。其实很多朋友对缴纳公积金都有误解,还有很多网友对此展开了争辩,有人认为公积金是可缴可不缴的,和社保不一样,公积金的缴纳全看用人单位福利好不好,有的人则是认为公积金和社保一样,都是强制性缴纳的,由不得用人单位自己决定,那么公积金究竟是不是必须缴纳的呢?大家都知道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话是违法的,那么不缴纳公积金违不违法呢?

首先咱们来看一下2019年最新修订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之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如果职工是首次缴纳公积金应当为其开设账户,如果以前员工缴纳过公积金的话,则应该办理转移手续。第三十八条直接规定了若是违反该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其限期缴存,预期不缴的话,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的,大家可别犯傻,如果单位没有及时为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要学会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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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地区都是按照上述条例的规定执行的,但是也有特例,比方说维吾尔族自治区,因为属于自治区域,他们有自己的规章条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以及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不得拖欠、欠缴,但是在规定住房公积金时用到的词是“可以”,“用人单位可以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大家要注意这里的用词,在法律相关术语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可以”就是能自己选择,并不是必须。所以在新疆地区的大小企业中,可以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如果在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地区,企业并没有为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会有什么后果呢?这种按违反条例规定的企业,如果被举报,面临的就是行政处罚,所以大家要敢于捍卫自己的权益,如果大家都忍气吞声,那么企业更会变本加厉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了。如果自己在入职时被公司忽悠签署了自愿放弃公积金缴纳承诺书的话,该怎么办呢,还能后悔吗?这种条例中规定的法定义务是不能经过私人协商来改变的,所以这种承诺书根本不具备法律效用,职工如果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的话,管理中心还是会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有人还会担心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时效,其实不用担心这个,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这种行为是行政行为,是不受仲裁诉讼时效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