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的认知,绝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抢劫、杀人、强奸、纵火等行为。对于上述恶性犯罪行为,绝大多数人都知道是不能触犯的,如若触犯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人们对这类犯罪的法律敬畏意识都很强烈。但是,对于《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很多人却常常因为忽视,而对法律的刚性失去了应有的敬畏,不知不觉中就走上了犯罪道路。

现行的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是对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的流氓罪修改后确立的一个罪种。《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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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从上述行为看出,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形,基本囊括了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容易接触到的方方面面。因其涵盖面比较广泛,所以被法律界人士称之为“口袋罪。”这个称呼既有褒义,也有贬义,不好一概而论,需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前不久发生的一个名叫吴啊萍的女人,在南京玄奘寺供奉侵华日军松井石根等五位战犯的牌位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啊萍严重违背了佛教扬善惩恶的教义教规,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执法依据就是《刑法》中寻衅滋事罪规定的第四种情形。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这个吴啊萍就是因为愚昧无知而渉嫌犯寻衅滋事罪。

我们再来看另外几个案例,现在法律上称谓的“公共场所”已经从物理空间延展到了网络空间。网民们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行,也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6日,四川省仁寿县公安局富加派出所的2名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重伤牺牲。本来这是一件令人痛心悲伤的事情,但一名昵称为“高山流水,川流不息”的网民,却在某微信群内发布“杀人者是英雄好汉,警察是拿了证的土匪”等辱警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而且同类案件全国已查处多起。对这类案例的处理,国人无不拍手称快。但是,案件包罗万象,而有些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则值得商榷。

大家都知道,当下的私家车尤如当年的自行车,不少人因为堵车而犯“路怒症”,一言不合就开骂,甚至大打出手。他们可能不知道,这种行为一不小心就涉嫌寻衅滋事罪。当然,也有可能只是单纯地寻衅滋事。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寻衅滋事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并不明确。情节轻重的立案标准,全靠警方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2021年,一外地司机曹某,在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与一骑电动车男子发生纠纷。曹某不仅不检讨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还在辱骂骑电动车男子时,使用“北京傻*”“穷*”等地域黑侮辱性字眼。事件经网络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机曹某被北京丰台区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因普通治安和民事纠纷,最终演变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的,还存在于那些“非法上访”、“非法讨薪”和民间借贷群体中。无论是“非法上访”还是“非法讨薪”都涉及民生领域,当事人不仅事出有因,有的还有冤情。越级非法上访的目的,多是在问题和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去寻求更高的权力救济。而那些以“跳楼”“爬塔吊”等极端方式讨薪的工人,则反映了这些弱势群体在资本面前的无奈。没有恶意欠薪,哪儿来的非法讨薪?而这个基本逻辑却常常被执法者忽略。我们再说说民间借贷,除了那些涉黑恶势力的“套路贷”外,债权人遇上老赖时,也确实够惨的。他们对债务人进行跟踪尾随,堵车封门,甚至谩骂威胁等过激行为,针对的也不是寻衅滋事罪定义的无辜者,而是特定目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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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合理合法的权益诉求,只因行为方式失当,就被科以寻衅滋事罪,这也正好反映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特质。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寻衅滋事罪沦为“囗袋罪”的原因,在于该罪的概念过于模糊,极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与现在倡导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相冲突,而且还容易成为司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的帮凶。当然,不可否认寻衅滋事罪在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上发挥的作用。在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尚未修订前,我们每一个公民所要做的,还是要敬畏法律。只有敬畏法律,才能有效避免落入寻衅滋事罪的口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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