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了一段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某中学体育老师的聊天截图。

从这些网络截图中我们可以看见,这名老师自称其曾与本校带过的毕业生发生过“关系”。聊天截图里这名老师出言不逊,语词里不乏“和你说件很大胆的事”、“初三学生”、“真的,现在读高三了”、“你要保密”、“估计四五位,你要保密”这样戏谑、炫耀而又嚣张的表述,让人看了不禁愤懑!该事件很快引发热议,充斥于各大社交平台热搜榜单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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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区教育局监察室工作人员就此事向媒体透露,该老师从今日起已被开除,且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举无异于坐实了这起事件的真实性。为此,该工作人员补充道,网友爆料内容仅有部分内容属实,但是究竟是哪些部分由于比较敏感,因此不便透露。

要知道,这已经不是湖州市第一次爆出中学老师性侵丑闻了,早在2020年4月16日,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也曾公开通报过一起湖州四中教师宁某某性侵事件。

本该充满欢声笑语和朗朗书声的校园为何沦为淫魔教师肆意横行的地狱?我们又该如何避免房思琪式悲剧的重演?

一个巴掌拍不响,还是淫魔教师在低语?

无论什么案件,总能出现受害者有罪的论调,在涉及有关性的讨论时更是尤为明显。这起案件中,有很多人抓住“自愿”两字,不停对被侵犯的初中生们进行谩骂和攻击,甚至认为他们是“卖弄风骚”。可是事实的真相真是如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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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论这种“自愿”带有加害者多大的主观因素,从网传聊天记录截图来看,实施侵犯行为的教师承认与其发生“关系”时,这些学生不过才上初中。按照我国初中生的平均年龄来看,他们不过只是一群12-15岁的孩子。对于他们而言,对具备健全人格和成熟气质的老师产生崇拜感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正如林奕含在《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中描写的那样,她把侵犯者视为神圣,将她对侵犯者的感情视为爱。那么这种“自愿”究竟带有多少水分呢?

况且,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认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时,是不以幼女本人是否同意为标准的,只要这名教师知道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这些初中生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可以了。在上述情形下,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换句话说,部分网友所抓住的“自愿”甚至无法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

已被刑拘等于犯罪吗?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一般是公安机关对有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且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并非刑事处罚手段。

换句话说,被刑拘并不意味着一定犯了罪,成为了罪犯。对于被刑拘的人来说,他只是具有重大嫌疑。至于最后究竟犯不犯罪,以及犯了什么罪就不是公安机关说了算了,而是必须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分工配合的一种体现。

这名教师会获罪吗?

很有可能!根据现有爆料来看,如果一切属实,则这名教师最有可能被判处的是强制猥亵罪或者强奸罪,我们一个一个来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将处以最高五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儿童,还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后果的话,也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被判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的还将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以下两种情况,则十分可能被判处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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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涉事女生尚不满十四周岁,这种情况我们已经在上面论述过,便不再赘述;

另一种则是该老师存在威逼利诱,甚至暴力胁迫女生与其发生关系。此种情况则属于典型的强奸犯罪,即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那么究竟如何区分强奸罪和强制威胁罪呢?一般来说有“性器官接触说”、“性器官插入说”和“射精说”三类,根据我国实践中惯常采用的理论,一般是以“插入说”为准。因此如果这名禽兽教师的说法属实,他真的已经与学生发生了性关系的话,那么他获强奸罪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房思琪背后的眼泪

这些年来,性侵幼女案似乎越发常见。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根据一些调查显示,老师和关系密切的尊亲属是性侵幼女的主要实施者。为什么这些本该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免遭他人侵犯的保护神却堕落成了作恶的魔龙?

在受害者有罪论甚嚣尘上的今天,被性侵真的是因为受害人选错了几件衣服,或是说错了几句话吗?如果想要房思琪式悲剧不再重演,一味苛责受害者似乎不是明智之举,或许我们的目光应该聚焦于那些游荡在人间的淫魔身上。

几年前,有一部关于职场性侵的纪录片叫做《日本之耻》,里面有句话我想与大家共勉。

“身为受害者,我想我没有做错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