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等大事小情,都少不了酒。适量饮酒未尝不可。过度饮酒伤身误事,因酒而引发的案件不枚胜举,以醉酒为由要求从轻处罚或不处罚的理由能成立吗?案件是否定的。《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我国刑法对醉酒的人犯罪,丝毫没有从轻发落的规定。相反,醉酒 实施违法行为时,可能构成犯罪,如因醉酒驾车而构成的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犯罪,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等。醉酒除了应负刑事责任外,醉酒时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也承认其效力,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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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1年5月25日晚,周某主动与应某打招呼,并在聊天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连续转给应某两笔款项,金额分别为1000元和9000元。次日,应某收了上述两笔转账。后周某在微信上表示喝醉了,要求被告返还款项。但是应某表示,周某以喜欢应某之类的话语进行挑逗,然后转账1000元和9000元,该笔款项系周某为了不当目的而发生的赠与行为,拒绝返还。

随后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情形,根据涉案聊天情况,在原告发送出款项、被告已经收取的情况下,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请,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醉酒者在订立合同时,虽然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减弱,其意思表示可能存在瑕疵。但仅因为醉酒而否认合同的效力,影响交易安全,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应承认醉酒者订立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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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讨论标题所示案例,男子趁女子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那么,男子醉酒时,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的,根据前面分析,一般也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本案例就是一般情况下的例外。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敬请指导和指正。

【简要案情】王某与朋友庆生后回酒店休息,王某喝了很多酒,处于醉酒状态,到了酒店发现一个门开着,就以为是女朋友为自己留门,进去后先洗个澡,然后上床就和女子发生了关系。

此时女子也处于醉酒状态,她以为男朋友回来了,心甘情愿地和他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早上才发现认错人,女子报警被强奸。

原来,当晚12点多,王某与女友一起给朋友庆生,王某女友因不胜酒力就先去了酒店的4楼房间休息,并在离开时对王某说,我给你留门。

被害女子说,自己前一天与朋友聚会,喝了很多酒,与男友开了房,男友与朋友在不远的房间打麻将,男友离开时忘了关门,半夜怕影响女友休息没回房间住。

谁知让半夜回来的王某误以为女友留门,与其发生了关系,而此时双方的男友女友都在距离不远的两个房间,闹出了天大的误会。

女子及家人不接受调解,表示必须让王某进监狱。

本案中,王某醉酒后进错房间,与同样处于醉酒状态的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女子发现真相报警告王某强奸,女子及家人表示要必须让王某进监狱,那么,王某构成强奸罪吗?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得失犯罪为例外,只有刑法明文规定某个犯罪过失也可以构成时,基于过失导致的法益侵犯结果,才构成犯罪。

强奸罪是故意犯罪,过失强奸的,不构成犯罪。根据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原理,当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诸要素都有所认识,仍实施行为的,就具有犯该罪的故意,没有全部认识到的,则为过失。犯罪对象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构成强奸罪必须认识到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案中,王某认识到的与其发生关系的对象为其女友,而根据本案案情,王某的女友并不是强奸罪的对象,即王某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对象没有认识,因此,王某不具有强奸的故意,为过失强奸,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因此,本案中,王某不构成强奸罪,女子及家人让王某必须进监狱的主张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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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通过两个案例,分析醉酒状态下行为的法律评价,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一般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本案中,王某醉酒时与女子发生关系,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不是说醉酒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负责任,而是王某醉酒下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您对两起案件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