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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1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2022年5月2日10时35分许

在晋城市泽州县国道

208线1070公里200米

(东莒村村口)路段

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调查、技术评估、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就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简要案情:

2022年05月02日10时35分许,刘某江驾驶晋E0***3小型轿车,沿国道208线由南向北行驶到东莒村村口路段超越同向行驶李某波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后立即向右行驶停靠在东莒村口路边,导致李某波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在避让的过程中失控侧翻,将东莒村口疫情防控执勤人员赵某凤刮撞倒地并被挤压,造成赵某凤受伤,双力牌农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赵某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01 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02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03 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证明:刘艳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04 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证明:李江波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0mg/100ml。05 登记表: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2022]痕鉴字第33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双力牌三轮车前轮无制动装置,后轮制动性能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06 登记表:泽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泽)公鉴(法病)字[2022]8号:赵金凤符合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07 登记表: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08 登记表:网上比对相关文书。09 登记表:晋E0***3长安牌小型轿车上行驶记录仪证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刘某江驾驶晋E0***3长安牌小型轿车违规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李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双力牌农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且未按规范操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双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拟认定:

当事人刘某江和李某波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相关意见和建议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全面安全意识。积极组织民警深入村庄、社区、客货运企业、学校,对驾驶人、学生、主干道公路沿线村民群众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和教育,通过分析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宣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驾驶人安全行车,在农村集市等村民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置流动交通安全宣传栏,张贴挂图,使交通安全融入村民日常生活中,提高村民群众交通安全防范意识。

来源 | 今日视焦网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