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皇帝朱元璋编著过一部叫《大诰武臣》的案例集,里面收录了一桩因奸情杀人的案件:

有个姓牛的指挥使,娶一美妇人为妾,平常跟同僚们吃酒的时候,这位牛指挥使喜欢让美妾出来相陪,谁知另一个姓柳的指挥使看上这名女子,引诱她和自己私通;这还没完,柳指挥使本来就跟那位牛指挥使过不去,于是指使美妾在对方的饮食里下毒,一下要了他的性命。

事后,柳指挥使和那美妾都被处以了死刑。这是朱元璋的要求,朱元璋专门把这案子记录在册,强调男女有别,为了避免败坏风俗,要对奸情男女重惩,他在位的时候,这成了一条特别的法律,通行全国——“今后敢再有这等的,拿住一般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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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认为男女的不正当私情不仅会坏风俗,还容易诱发刑事犯罪,这话倒也没错。

民间说自古奸情出人命,就是因为违背伦理道德秩序的感情会让人的底线一步步沦丧,道德的堤坝缺了小口,裂痕再持续扩大,最终堤坝便轰然倒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要以法律论的事,就不再是小事了。

(本案人名均为化名)

今天回顾的这桩旧案,也因一段违背道德要求的不伦婚外关系引起。事发河北遵化,2004年3月23日下午,当地警方接到报案,有村民在路口发现一名重伤的男子,男子头部和胸部有大量血迹,生命垂危。

警方和救护车相继赶到了现场,遗憾的是并没有挽回男子的生命,因为伤重,男子最终救治无效去世,经法医鉴定,这名年纪大概20多岁、身高1米8的男子系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死,男子的上半身有大量的石灰粉,应该是被人用石灰粉迷了面后,再遭到了重力袭击。

通过对周围人口走访调查,男子的身份得到了确认,他叫刘某,刘某才24岁,结婚还不到1年,村民们对他的评价都很好,说他乐于助人,热心善良,没跟谁结过大的仇怨,最近这段时间,刘某经常开车到承德那边跟雇主做拉羊的生意,雇主也和他毫无纠纷。

那刘某到底是被谁杀死的呢?在后续的侦查中,警方获知了两个关键线索,第一个是目击者证言,案发那天下午,有人看到刘某在村口小卖部边上靠着摩托车,好像在等人,之后他便被一个身穿迷彩服、开着面包车的男子叫走,之后刘某就出了事,目击者认为那个将刘某叫走的男子有极大的嫌疑。

第二个关键线索来自刘某的新婚妻子燕某。燕某和刘某是2003年结婚的,算“闪婚”,从认识到举行婚礼不到1个月时间。刘家的条件不错,作为丈夫的刘某,对妻子燕某也是百般体贴,但唯有一件事是横在他们夫妻之间的心结,让他们多次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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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燕某婚前在饭店打工时,认识了饭店老板的弟弟赵某。赵某是个已婚男,有妻子和儿女,却依然被美丽的燕某深深吸引,他用尽手段,终于令燕某投向自己怀抱,还许诺会离婚娶她为妻,但实际上,赵某根本没法离婚,他只是拿这话哄燕某罢了。

察觉自己被骗的燕某很生气,于是转头就跟同乡青年刘某结了婚,没想到,赵某却不甘心放弃情人,在她婚后仍然多次求“复合”,燕某经不住缠磨,又和他保持了情人关系,被丈夫刘某发现了。

2004年3月22日下午,她到市里去和赵某秘密约会,把自己第二天下午回家,丈夫会在村头接她的事情告诉了赵某。丈夫出事,她怀疑是赵某下的手,但又不确定,赵某会极端到这种程度吗?

尽管燕某不信,后续的调查却验证了猜测,赵某被锁定为重大嫌疑人,到案后,他交代了自己3次谋杀刘某的原因和计划。

36岁的赵某是个屠户,早已结婚生子,他将燕某视为自己的专属小情人,不容许其他人来抢,燕某嫁给刘某后,他感到恼火,于是不断找机会将燕某约出来,继续保持关系,本以为做得隐秘,不料还是被燕某的丈夫刘某发现。2004年2月的一天,他给燕某发信息约她出来见面。

谁知,燕某的手机恰好在丈夫刘某的手里,看到妻子情人发来的暧昧信息后刘某大怒,但他没想和蛮横霸道的赵某正面起冲突,于是想办法戏耍了他一通。他冒充妻子回信息,让赵某去指定地点等待。

赵某等了很久还不见人来,以为被放了鸽子,气冲冲跑去找燕某算账,这才知道信息根本就是刘某发的。赵某本来就因为刘某的存在而不爽,这下更火上浇油,他心思狠毒,决定直接杀死刘某,这样就能将燕某彻底抢回来。

为了实施计划,赵某专门购买了手套、镐柄等作案工具并找到好兄弟邢某帮忙,第一次两人趁夜潜入刘家,邢某望风,赵某故意打开煤气阀,意图趁刘某单独在家的机会制造煤气中毒假象,害死对方,不想刘某被动静惊醒,计划失败了;

赵某不甘心,他又打算趁刘某去河边挖树坑的机会下毒手,却因为错过时机没得逞。

接二连三的失败不仅没让他放弃,反而让他生出了一股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恨意。案发前一天,从燕某口中得知赵某第二天的行程后,赵某在燕某回村之前就故意将正在路口等妻子的刘某引开,用石灰粉迷了刘某的眼睛后,再抽出镐柄猛力击打,致使刘某伤重而死。

赵某犯罪目的明确,系有预谋的犯罪,为了和被害人刘某的妻子保持私情,也为报复刘某而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极深,不仅有违道德更触犯法律,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3次杀人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作为赵某“好兄弟”的邢某不是为他望风,就是为他提供犯罪工具。虽然邢某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却不影响系共同犯罪,邢某明知赵某要故意杀害刘某,不仅不阻止,还向其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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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应以胁从犯论处。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邢某并非被迫,为故意杀人共同犯罪的从犯,按照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赵某杀死刘某,邢某提供帮助,均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赵某先与被害人的妻子保持不当关系,有过错在先,更为私情而蓄谋3次实施杀人计划,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等待他的是法律最严厉的惩处,邢某参与共同犯罪积极帮助,自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为一段荒唐的私情,三个家庭的幸福被摧毁,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涉及隐私,当事人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