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孙先生在某店理发时,被店员推荐拔火罐,说好是85元的体验价,可在孙先生结账时被告知是2100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无奈的孙先生只能老实交费,但是却很不服气,寻求了帮助。
孙先生下班路上路过一个理发店时,突然想起自己的头发有点长了,于是就停下走进了该店。
在准备理发完成时,一位女店员跟孙先生说,他身上的湿气有点严重,要把它排出来才行,要不然以后会越来越严重。
眼见着孙先生有点兴趣,就借机介绍店里面有拔火罐的活动,现在体验价只要85元,同时还向孙先生介绍拔火罐的各种好处。而孙先生觉得刚好最近工作非常的累,85元也不贵,于是就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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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套拔火罐做下来,孙先生觉得人确实是轻松了不少,整个都舒服了,而且花费了2个多小时才85元,孙先生觉得非常的值,就跟店员说下次还有这活动的提前告诉他一声,并且要把自己的电话号码给店员。
可店员接下来的话把孙先生吓到了,店员告诉孙先生,这次花费不是85元,是2100元,85元是一个罐的钱,而孙先生一共做了22个罐。
孙先生顿时来气了,他说之前说好是85元的,现在却告诉是85元一个罐,明摆着就是坑人。可店员却说做之前已经告知了,说好一个穴位是85元。双方争执了很久,店员才勉强免了2个罐的钱,加上腰部护理的100元一共1800元。
但是结账的时候,店员又耍了心眼,声称孙先生仍然要交2100元,免了单的300元要存着留下一次护理用,并表示下一次可以免费送护理一次。无奈的孙先生只好交了2100元,事后越想越生气,决定要讨个说法。
孙先生跟随着调解员再次走入该店,面对质疑,店员告知在给孙先生做之前已经告诉过他一个穴位是85元,当时他没有回答就默认他是同意的,而在他身上找到了22个穴位,加上腰部护理收取2100元是合理的。
而孙先生反驳店员,之前根本没有说过,是事后才告知的。可店员就是坚持自己的说法,声称事前事后都有告知。但店里面没有拍摄画面可以证明到底是否事前有告知。
但是当被问到,孙先生明明是来剪头发的怎么会做拔火罐的时候,店员表示当时看到孙先生湿气重就介绍了,这是为他的健康着想。
但调解员在店内转了一圈没有发现这个项目,此时店员告知是店内价目表上的排三蚀,原价是588一个,现在优惠价是85元。
此时该店店长也出来解释,指责孙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消费都是经过同意的,自己不问清楚,同时指责孙先生没有常识,85元的一套流程想想都不可能。
而且声称自己是良心店家,都是明码标价。最后店长表示可以退回多收的300元,而消费的1700元因事前告知只能退20%,而对于该店的处理方案,孙先生并不赞同,表示会走法律途径解决。
其实现在很多店家都以低价消费来吸引估计,等到顾客消费完结账时才发现是另外一个价格。
1.从本事件中,我们知道孙先生是因为85元体验价才答应做身体的,而店家却说已经提前告知是不可信的,那么该店就存在着诱导消费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而孙先生就是因为店员告知85元体验价,才同意做的拔罐,实际上是有被诱导的,否则知道真实的价格根本不会在该店消费。
2.该店利用低价吸引顾客进店消费,在消费完后才告知是另外一种价格或者消费了其他项目而顾客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3.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欺诈的可以要求店家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按照相关法律孙先生是可以要求店家三倍赔偿的。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总有些店家利用低价吸引顾客,大家遇到这种情况的,一定要多留个心眼,问清楚明白,否则有可能上当。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