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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血液的提供者可能不是医疗机构,但由于输入血液大多在医院进行,医疗机构基于其专业性,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负有最终的把关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网友询问:

从医院输血导致换上血液疾病,医院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虽然血液的提供者可能不是医疗机构,但由于输入血液大多在医院进行,医疗机构基于其专业性,对血液和血液制品负有最终的把关责任。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规定了医疗产品的责任如何承担。但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输入不合格”的血液,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者血站存在过错时才可以赔偿。如果它们不存在过错,那么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一般情况下,当医疗机构或者血液提供者存在过错时法院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无过错输血感染”时患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往往只能自担后果。

律师解析:

患者输血后,新发疾病有些会立即表现出一些染病现象,从这些现象分析,可以比较容易地认定输血是导致新发疾病的直接原因和惟一原因,此时,患者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些新发疾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在患者自以为痊愈数月甚至数年后才突然得知自己患上了一种以前从未患过的严重疾病,如艾滋病等,患者根据病种的传播途径,往往会首先猜测于输血时感染疾病,并进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医疗机构会提出患者不能证明输血与染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排除患者在输血后从其他途径传染,故明确拒绝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审判时,也往往身陷两难境地,因为原始血液的残液已不存在,无法通过化验鉴定确定血液是否疾病传染源。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情况的医疗纠纷时,往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项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输血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举证不能时,则判决医疗机构败诉。

确定的因果关系产生实质的赔偿义务是法律的应有之义,在因果关系不确定或无法确定时,强行要求当事人承担义务对其是不公正的。在因果关系不确定或无法确定时,应当怎样确定责任呢原、被告应在多大范围内各自承担举证义务呢

就原告而言,首先应当证明患者曾在某个医疗机构就医,而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了输血的医疗行为;其次,应当证明其所患新疾病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可能性的因果关系,即输血是导致感染病症的主要途径,且这种传播途径是医学界公认的,无疑义的,或至少医学界的权威人士持此观点,并有大量的同类事实引证;第三,应证明患者在输血之前未患此疾病。

医疗机构在原告提出以上证据时,应当承担以下证明责任:自己提供的血液来源合法,经过了严格的检验程序,且经检验该血液中不含能导致原告疾病的病毒。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或拒绝提供血液采集和来源合法且经过严格的检验程序的证据,则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视为输血与患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血液来源合法,也经过了检验,但检验项目中不含对导致原告疾病的病毒的检验,且没有法律或法规规定此检验是必须的检验项目,确认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血液来源合法,且已经检验不可能导致患者的疾病,在患者不能提出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输血与患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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