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因房地产公司资金断裂,商品房无法交付,公司便与刘某协商一致后解除了《购房合同》。一年后因刘某未按时向银行还贷被起诉至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因房地产公司资金断裂无法交房,已与刘某经协商确认解除了双方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此,刘某不应在《购房合同》解除后继续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需要强调的是,若银行在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因合同发生任何纠纷,均与银行无关,银行仍然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偿还义务”等类似规定的,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属于加重了对方责任,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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