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男子花31.8万元买了一套房子,然而,就在他准备装修的时候,他却从邻居的口中得知,这套房子是一套凶宅,于是,他要求和房主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过却遭到了房主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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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男子名叫李骞,房主名叫刘少文。

根据李骞的回忆,他当时在购买这套房子的时候,还是非常高兴的,毕竟,能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是一件大事。

然而,他怎么也没想到,这套房子居然是凶宅,而且更让他生气的是,房主在卖房子的时候,居然刻意地将“凶宅”这件事隐藏了,连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也不知道。

所以,他坚决要退房,可是房主却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了,谁也不能反悔。

李骞不服,直接把房主给起诉了,那么,结果会如何呢,我们先看看事情的经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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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刚刚大学毕业的李骞,在成都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而随之而来的就是落地生根,于是,他就有了买房的想法。

这时,李骞的朋友告诉他,要买就买二手房,因为新房看不到,所以,李骞就听从了朋友的建议,去了一家房屋中介。

而房屋中介的销售人员,便给李骞挑选了一套两居室,共计71平方米,总价31.8万元。

这套房子虽然有些老旧,不过位置还算可以,于是,李骞便和房主刘少文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然而,房主刘少文却在整个的购房过程中,只字没有提“凶宅”的事,李骞和房屋中介公司也浑然不知。

随后,李骞就向房主支付了31.8万元的全款,并将房子顺利地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并且也联系了装修公司,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

然而,就在房子刚装修的时候,一位邻居见到李骞后,得知李骞将房子买了下来,就告诉了一个让李骞无法接受的消息,这套房子是一套凶宅,就在2004年发生的,位置就在卫生间和厨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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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这个消息后,李骞非常震惊,毕竟,他需要在厨房做饭,需要去卫生间洗澡,可是一旦回想起当年发生的事情,他就觉得有些不寒而栗。

为此,他还特意求证了楼下的一些邻居,也从邻居那里得到了证实。

于是,李骞给房主刘少文打电话,要求退房,而刘少文却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完为由,拒绝退房,为此,李骞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于是,他将刘少文给起诉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房东刘少文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1,刘少文承认房子是凶宅,不过他还提出,当年在这套房子里发生的事情,很多人都知道,他们想瞒也是瞒不住的,所以不存在他们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这么一个说法。

2,刘少文说,即使这套房子是一套凶宅,也是可以居住的,说凶宅不吉利是一种迷信的说法。

3,刘少文说,他的房子质量合格,没有任何纠纷,而他卖的是房子,不是房子的历史,至于房子里曾经发生过的事情,他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告诉李骞。

而对于刘少文的说法,李骞也给出了不同的意见。

1,李骞提供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提供了房租中介的销售人员的证词,以此证明,房东刘少文隐瞒了房子是“凶宅”的事实。

2,这套房子在2004年发生的事情,很多报纸都对其报道过,所以房子是“凶宅”的事实为真。

3,至于刘少文说的,没有义务告诉李骞房子是凶宅。而李骞则认为,如果刘少文告诉他,这套房子是凶宅,那么,他就有权力选择不买。

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最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了一审判决,房主刘少文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选择上诉。

事实上,法律上并没有对凶宅有过明确的规定,不过,在我们的民俗生活中,如果一套房子是凶宅,那么,买房人就会因为避讳这件事,而导致房子贬值,所以,房主在出售凶宅时,必须尽到告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