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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员工降薪,员工对此提出了异议。在发薪日公司按降薪后的工资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后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辞职”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将工资补发给员工,而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此情形下,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呢?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拖欠工资已补发,也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