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

二、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体现,倘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就须缴纳保障金。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三、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保障金。

注意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四、哪些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

(一)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证的残疾人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交《残疾人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确认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申请变更实际按比例安排就业用人单位的,按残疾人提交的《承诺书》认定的用人单位办理;申请变更用人单位相关事项应当在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窗口(以下简称认证窗口)办理,认证窗口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并协助上传经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全国按比例就业情况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以下简称认证系统)下载打印。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如何计算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季节性用工的年平均人数如何折算?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成全年用工(含临时性)。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七、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八、如何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十、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计征保障金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公车改革补贴。

职工福利费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执行。

十一、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如何合并申报缴纳保障金?

非法人独立核算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合并申报缴纳,分公司凭着总公司缴纳保障金的清单进行零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二、用人单位注销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用人单位当年注册成立当年注销的,不需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注销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保障金是否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或税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四、如何更正少报少缴保障金?

少报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或前往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做申报更正。

十五、2011—2015年残联部门核定应缴未缴保障金如何缴纳?

用人单位对2011-2015年残联部门核定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应缴未缴保障金数额无异议的,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款。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对核定应缴未缴保障金数额存在异议的,应向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海口地区实行省市分级核定,省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省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市属用人单位向海口市残联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十六、保障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满额或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免征保障金。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三)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保障金。

(五)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本期应纳费额”的50%计算减免费额;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含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为零),按“本期应纳费额”的10%计算减免费额。

(六)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七、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申请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三)奖励标准

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四)奖励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7月(即年审当年)向所在地残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

2.《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

3.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限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残疾人就业人数信息审核和申报缴款均需要一定时间,请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时间,按规定在申报缴纳期限做好审核申请和缴费工作,避免产生滞纳金风险。

十九、其他

特殊情形的应缴费额计算(以2020年征收期为例)。

(一)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按用人单位注册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自注册成立次月开始计算时间,2019年12月成立的单位不需要申报审核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例】某单位2019年7月1日注册成立,其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5/12)。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例】某单位2019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2019年7月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1×6/12)。

(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例】某单位2019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5,000元,未安排残疾人。其计算公式:2020年应缴纳保障金=45,000×50×1.5%。

二十、相关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残税〔2016〕85号)。

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1489号)。

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472号)。

5.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6.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琼财非税〔2017〕310号)。

7.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

9.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133号)。

10.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8〕455号)。

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12.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14.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

15.《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63号)。

16.《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

咨询电话: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0898-65375049

海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0898-65353041

0898-65355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