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日,在国内诸多视频平台“火到出圈”的谭警官发布微博与视频称,其出镜制作的《谭谈交通》节目已被下架,而其本人可能面临起诉,甚至会遇到千万索赔。在新媒体平台中,群众舆论几乎一边倒得支持谭警官时,罗生门般的事件也逐渐变得清晰起来,除去谭警官所称可能起诉他的游术文化公司外,《谭谈交通》的播出单位成都电视台也委托律师下场参与此次争论。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到底归属于谁,谭警官或者其他网友对《谭谈交通》进行二创时是否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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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成都电视台能否独享《谭谈交通》的著作权?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谭谈交通》是由原成都电视台(成都广播电视台)第三频道与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共同制作的电视节目,该节目由当时的成都市交警支队民警谭乔出镜主持,成都电视台工作人员进行摄制与后期制作,节目也在成都电视台播出。

由于谭乔警官已于2021年离职,也即其并非成都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也非国家公职人员,使得这起本就复杂的纠纷更增添了几分特殊的色彩。

对于《谭谈交通》而言,将涉及成都电视台、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谭警官三方。目前成都市公安局并未发声,而据谭警官所称,他当时并没有签订任何版权相关文件,成都电视台也只是委托游术文化公司处理这起著作权纠纷事件,并非亲自发声。

由于《谭谈交通》作为一份记录交通执法过程的电视节目,节目中多次出现行政处罚事项。因此目前可以断定的是,这个节目是一个共同作品,因为成都电视台并没有行政执法职权;而该节目也并非由成都电视台工作人员排练的节目,而是需要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协助,并且相当程度上依赖成都市公安局的行政职权才能制作的作品。对于该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明确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至于对于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如果行使则需要看双方有无约定,即使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也不得阻碍其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因此,社交媒体中有部分评论认为,作品由成都电视台摄制并播出,因此著作权全部归属于成都电视台的说法是不符合著作权法之规定的。

02谭警官是否享有《谭谈交通》著作权?

如前文所述,截止笔者写稿时,公开资料显示仅有谭警官的自述以及成都电视台所委托的游术文化公司起诉其他有关使用《谭谈交通》作品案件的资料,成都电视台与成都市公安局均未就此事发声。因此,此处主要分析谭警官录制节目行为的性质,并以此为基础分析其是否可享有《谭谈交通》著作权。

首先,谭警官在《谭谈交通》中并非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尤其是节目中涉及行政处罚部分也是以其单位名义作出,而谭警官也是由其单位安排参与录制节目,因此该节目是《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职务作品;其次,《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但是谭警官并非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且其自述并未签订任何合同或文件(若其自述真实),该条款能否直接应用在谭警官身上是存疑的?

虽然该案由谭警官爆出几日,但并未有其他利害关系方发声,就现有公开资料而言,如果谭警官与电视台、成都市公安局没有任何约定,就现有法律规定而言,谭警官仍然保留有署名权与获得报酬权利。

至于其个人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还依赖于更多的证据材料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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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为何《谭谈交通》及相关二创作品均被下架?

鉴于谭警官已于2021年离职,而《谭谈交通》也已于2018年4月停播。因此包括离职后的谭警官在内的广大网友就《谭谈交通》进行的二次创作或者通过节目中元素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创作,可能涉及侵犯修改权、改编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也是为何众多的《谭谈交通》二创作品被下架的原因之一。但对于《谭谈交通》节目本身的处理或者说下架条件则更加严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立即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予以支持,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职权责令销毁。在特殊情况下不宜销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在商业渠道之外以适当方式对上述材料和工具予以处置,以尽可能消除进一步侵权的风险。”

也就是说,对于《谭谈交通》著作权人之一的成都电视台及其委托方,鉴于其已经提起了多起针对《谭谈交通》相关诉讼,其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与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作出对应的强制措施。而对于二创作品,由于大多数网友并非《谭谈交通》著作权人或并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因此其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二创,客观上确实是侵权行为,视频平台作为二创视频的保存、传播平台,也有义务尽审查义务,并协同人民法院实施相关保全行为或强制措施。上述原因综合也就导致《谭谈交通》节目以及大量与《谭谈交通》相关的二创作品被下架。

总体而言,谭警官因自身投入很大精力创作的作品,却反遇到著作权纠纷,与其自述的“没有签订任何版权相关协议”有很大关系。大家遇到可能的法律风险时,还是需要提前规避风险,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大多数民事法律中都会优先尊重当事人间的约定,因此在执行具体法律事实前,最好提前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好自身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滋生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