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杰、杨某谦等十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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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春节前,被告人杨某杰、杨某谦、谢某、李某年组成团伙,各人分工合作,在向越南人购买活牛后,通过中越边境走私进境运至靖西市龙临大牲畜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龙临市场)出售,赚取中间差价。期间,李某年退出合作,被告人农某宽代替其加入杨某杰等人组成团伙参与走私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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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赵某受杨某谦雇请,参与中越边境接收越南走私活牛,并运至靖西市龙临镇。2021年2月26日,赵某在码头接收走私活牛并偷运进境过程中,被公安局机关当场抓获。赵某被抓后,杨某谦另外雇请被告人蒙某龙继续参与走私活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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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中从中越边境走私活牛至龙临市场交给农某宽进行售卖;202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杨某中帮助越南老板“阿同”等人牵线买卖越南走私活牛,从中赚取介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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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邓某养向农某宽购买走私牛的数量一共302头。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邓某养找到农某宽帮忙购买走私活牛,并向农某宽支付费用,购买走私活牛的数量共计302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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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农某宽帮助杨某中和庞某文(另案处理)售卖走私活牛、参与杨某杰和杨某谦等人合伙期间售卖的走私活牛以及雇请廖某武走私贩卖活牛。

经鉴定,被告人农某宽走私活牛交易款高达6269.4708万元,其余被告人走私活牛交易款达200余万元至1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农某宽、杨某杰、杨某谦、谢某、李某年、杨某中、邓某养明知从越南偷运活牛进境是走私行为,仍长期组织、实施走私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蒙某龙、廖某武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仍接受雇请,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并展开充分辩论。

因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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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甘水金

值班主任:韦彩坪

值班编委:权晓莺

右江日报社全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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