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医疗保障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衡政规〔2019〕11号)规定,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医保基金安全,避免发生因参保不及时影响享受医保待遇;避免发生退休职工死亡后参保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问题。现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3日前为本单位变动人员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手续。因单位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下列情形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1、新增参保职工参保手续办理不及时造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2、离职人员离职后就医购药,造成基金支出的;

3、参保人员死亡后继续划拨个人账户的;家属持死亡人员参保凭证就医购药,造成个人账户或者统筹基金支出的;

4、其他造成基金损失的情形。

二、原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死亡后,其家属或法定继承人,应于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信息变更手续,不得冒用死者参保凭证就医购药。

因以上情形造成多划拨个人账户的,应当由单位、死者家属或法定继承人退回;因就医购药等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单位、家属或法定继承人退回并依法处罚。

桃城区医疗保障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