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经看点网 北方】“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不少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都会被告知这句话。因此各大银行理财产品会以5个等级划分,等级越低,对应的风险越低。可是如果连银行划分的风险等级都无法相信,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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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看点网》注意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有不少消费者表示银行虚假宣传,其理财产品风险与实际宣传的风险等级不符,出现了连续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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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裁判文书网上有这样一则案例吸引了《财经看点网》的注意。一位消费者购买了千万元R2等级的理财产品,竟亏损百万!消费者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虽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但理财产品出现了与宣传不符的风险,银行该不该担责?销售过程中银行应该尽到怎样的义务?

7年理财经验,一朝“折戟”?

60后的王先生,是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2014年开始就在交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2014年至2021年共在交行购买理财产品37次。但金融理财生涯长达7年的王先生,却在一款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上“折戟”。

在交行投资经理的推荐下,2020年8月,王先生在交行办理了90万元的存款产品业务和1500万元的基金申购业务,其中这款基金正是本案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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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同显示,该理财产品为交行代销,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为【R2】,适合【C2】以上风险等级的投资者。而据交行的投资者风险等级评估,王先生为C5进取型。因此无论从理财产品本身的风险等级,还是和王先生的适配度来看,这项理财产品都是适合王先生的。

理论很美好,现实却很骨感。从定义来看,R2级理财产品“有本金亏损的可能,但是亏损的几率非常低”。可王先生投资的这款R2级理财产品,还不到1年就出现亏损。王先生看情况不对,赶紧赎回本金。结果王先生一看傻眼了,不仅一分没赚到,1500万元的本金还亏了115万元。

这么多年一直在交行投资,交行却推销了一款风险与宣传不符的理财产品?王先生认为银行应该为自己的损失负责,于是选择和交行对簿公堂,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115万元财产损失。

可一审并不顺利,交行认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上交行表示,该理财产品是王先生在手机银行上购买,交行已经履行了对王先生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对理财产品风险评估并分类、确保投资者与产品相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并且王先生具备长期金融理财经验,应当自负投资风险。

最终一审法院没有支持王先生的主张,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银行该不该担责?

王先生没有放弃,很快再次提起上诉。王先生在上诉请求中表示,银行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一审法院对交行销售产品的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因此根据王先生的诉求,二审法院将重点着重放在了交行的销售行为上。二审法院查明,王先生是在柜台购买的理财产品,但交行却在一审中称是王先生自行在手机银行上购买的,明显与事实不符。

根据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即“双录”。但交行却无法向法院提供向王先生推荐产品时的双信录,因此交行无法证明,王先生充分了解银行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那么交行“王先生自负投资风险”的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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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综合各方因素后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市场波动所致,并非银行代销行为导致,因此王先生对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结合双方过错,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交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先生11.5万元。

理财产品还能买吗?

资管新规出台前,银行理财产品多为保本型,不管盈利与否,产品到期后都将按投资者购买产品时承诺的收益率支付收益给投资者。但今年资管新规落地后,净值型理财产品不再有固定收益率,投资者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自负盈亏。

这也意味着对于投资者来说,原本“稳稳的幸福”不再有了。就比如王先生,哪怕有着丰富的理财经验和稳健的风险偏好,但仍出现了意料之外且不符合宣传的亏损。既然如此,投资者们该如何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

不仅如此,银行在投资行为中又应承担着怎样的责任?仅仅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就好吗?哪怕是双录,是否真的减少了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而不是成为银行免责的理由?

《财经看点网》在此也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风险意识。投资者是理财风险的主要承担者,无论盈亏,银行都只是承担间接责任。在购买任何理财产品之前,一定要问问自己:真的亏得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