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关于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稳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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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在城区工作生活、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限制,优先保障新就业、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坚持“可负担、可持续”原则,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坚持“保基本”原则,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相关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可按照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享受相应基本公共服务。街道(乡镇)应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指导落实物业服务,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促进承租人、居住使用人融入社区。

实施意见中说,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补齐住房供应结构短板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工作,参照人口普查数据研究城市人口变化情况,分析收入与房价比、房租与房价比,科学确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2022年8月底前,各县区要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菏泽报业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