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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

与第一个必要条件不同,第二个必要条件是所有公有制企业都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非核心的公有制企业,通过核心公有制企业的全资控股满足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条件。

“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含义非常丰富,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点:

(一)公有制企业排除任何个人、集团和阶层凭借其资本而拥有对公有制企业的股份权力或者其他任何管理、决策权力

在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已获得全社会全体人民的认可的条件下,全体人民中的任何部分,无论是个人、集团、企业还是阶层,都可以自由投资,也都可以凭投资分红。同时,任何个人、集团和阶层,无论其有多少投资,都不能凭借其投资拥有对公有制企业的股份权力或者其他管理、决策权力。

这是因为以资本的数量或者说股份份额来分配权力,是资产阶级的法定权力。公有制企业否定股份权力,就是最大限度地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如果公有制企业不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允许投资人凭借其投资取得股份权力,进而凭借其股份干预公有制企业的经营活动,那么,企业就成了“凭资本(或股份)的多少来分配权力”,这就成了典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违背了公有制的原则。

所以,当我们说公有制企业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时,必须要强调排除任何个人、集团和阶层凭借其资本而拥有对公有制企业的股份权力或者其他任何管理、决策权力。

反对特权

(二)全体人民中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阶层,当且仅当其与全体人民一起时才能行使其所有权中的经营权。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阶层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中的经营权

除公有制企业之外的公众公司,并不限制股东(个人、集团、企业)单独行使其所有权中的经营权。但是股东的权力是按股份分配的,没有控制权的股东实际上被剥夺了单独行使其所有权中经营权的权力,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必然结果。

公有制企业取消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阶层单独行使所有权中的经营权的权力,其目的就是要消灭按股份分配权力的资本主义法权,确立全体人民中每一个个人对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都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权。

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阶层单独行使所有权中的经营权的权力都是对公有制,对社会主义法权的反动,可以视为贪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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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

(三)排除任何个人、集团、机构“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全体人民的所有权的权力

如果允许某些个人、集团、机构来“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则全体人民对公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就会受到限制甚至排斥,而那些“代表”全体人民的个人、集团和机构也就拥有了特权,公有制就会名不符实。

不允许“代表”

只有达到上述三个原则,才真正达到了“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标准。

到这里,相信读者会发现,与第一个必要条件一样,公有制企业的第二个必要条件,也与之前我们所讨论的“两个限制”的原则高度一致。对私有制和局部利益集团的谋求集团利益的经济政治活动的限制,比之前我们所讨论的中国模式要更全面更深刻。

所以,建设初级公有制企业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深化、升华了“两个限制”和科学决策对私人利益集团、局部利益集团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