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生像很多在北京打拼的人一样,虽有着大大的梦想,但当下还是一个小职员,为自己的生存而忙碌着。

2017年9月19日,安生经面试入职到阳谷公司(以下称“公司”),签了份2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工作岗位为:行政,也就是公司里大大小小琐碎事的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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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时间一晃而过,2019年9月18日,安生的劳动合同期满了,没有离开公司,继续留在公司为各个部门服务,但公司却在合同期满后把安生的社保做了减员,没有再为安生缴纳社保。

2020年5月,安生身体不适,去北京朝阳医院就诊,5月-7月,在门诊上安生共花了2115.95元;5月28日-5月30日,安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住院花了2260.31元。因为没有社保,所以部分费用无法报销。

身体好些后,安生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门诊费2115.95元,住院费2260.31元。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安生的全部仲裁请求。安生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1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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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安生为了证实自己在2019年9月18日合同期满后仍在公司工作,向法庭提交了交税记录以及银行流水,证明2020年1月至7月,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了安生的个税;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己一直在公司工作。

阳谷公司经法庭传唤,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本案中,根据调查的证据,安生2020年5月-6月仍然在职,公司应该为安生依法缴纳社保。现在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造成安生的医疗费用无法由医保支付,安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正当。

安生主张的医疗费中,有全自付和部分自付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扣除,其余部分按照医保支付比例由公司予以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阳谷公司向安生支付医疗费938.89元。

02赵律的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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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实案情相对简单明晰,争议的标的额也不高,几千元钱,但是在笔者看来却有着代表意义。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但不少单位因为控成本,却把这项义务置之不顾。

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也就是通过社保稽核投诉,要求单位给补缴,最终单位把没交的社保给补上也就结了,较少看到有劳动者进一步向单位主张因为没社保,自己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的。

这个案例给劳动者维权开了新思路,如果在单位未缴社保期间自己发生了医疗费用,不用咬碎牙自己扛,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补偿责任。

同样,该案也给用人单位以警示,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面临的不仅仅是承担补缴义务,还将面临承担支付劳动者原本可通过医保基金报销的费用,用人单位需要好好思量,到底是哪种方式,成本更大!

(本文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